因不堪生活重负,将久病不愈的亲生女儿扔进河里淹死的母亲周模英,4月7日接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省高院采纳了上诉意见,在广州市中院已经“从轻发落”的基础上,改判她6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意外收获,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判决突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到死刑之间的范围,是审判法官判案时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的结果。
法院对将久病女儿扔进河里的贫困母亲一再“从轻发落”,自有其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对此,我不想置喙。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判决的解释和猜测,其中的有些观点,作为行外人的我却不敢苟同。
周模英的代理律师说,周模英因为贫穷而杀死亲生女儿,确属无奈,而且她本人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分析认为,周模英这样的社会底层贫困民众犯罪事出有因,应该体谅他们犯罪时所处的艰难处境。在周模英溺死女儿的事件中,我们在惨绝人寰之余,觉得周本身有可恕的理由有二,一是“家境贫困”,二是“一时冲动”。如果让我在两者中选择一个作为“从轻发落”的理由,我宁可选择后者———如果因贫困杀人,特别是杀死亲人可以谅解,这样的“网开一面”,必然会带来道德底线的崩溃,甚至起到反面的“示范作用”。
我们可以说死者已矣,对生者的无奈要多包容。但问题是有多无奈?那个被溺死的女婴丢了性命的动因,不过是“感冒发烧、久治不愈、哭闹不止”而已。出于无奈就可以夺走亲人的性命,无怪乎穷困时就把孩子“投豺畀虎”、断粮时甚至“易子而食”的悲剧,会史不绝书。
而且,这样的行为怎能轻易说“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什么叫对社会其他人有危害性?飞车抢夺的悍匪对社会其他人有危害性,那是显而易见的,但自己的亲人就不是社会其他人吗?更何况迫于无奈就杀死亲人的行为,对社会道德和人伦正义的无形戕害,要远远大于歹徒用有形的武器伤害一两个人的身体。
贫穷的人有很多无奈,但再无奈也不能冲破道德底线。法律“网开一面”,只会让道德的堤防崩溃一片。相信法院的相关判决并不是出于这一理由,所谓“穷人犯法要得到体谅”,只是少数人的误解。(曹苏宁)
[事件回顾]
三十出头的周模英来自江西农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丈夫阿德是文盲。二人育有3个孩子,最大的女儿5岁,最小的女儿在出事前还未满周岁。2004年年底,周模英抱着刚满月的小女儿来到广州与靠打临工的阿德团聚。全家1000来元的月收入,日子过得很艰辛。去年7月15日,小女儿发高烧,周多次催促丈夫带女儿去医院看病,可他每次都说工作忙顾不来。周积了一肚子怨气,终于做出傻事:7月20日凌晨,孩子烧得厉害,周模英看着熟睡的丈夫,怒火中烧,竟鬼使神差地抱着小女儿走到了附近的河涌,将怀里的孩子扔进了水中……
今年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对周模英“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其11年徒刑。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已在法定刑上予以了轻判”,但周的丈夫还认为“判得重了些”。周的律师在上诉状提出,周模英溺婴是因为家庭贫困,没钱为女儿治病,其丈夫关心不够,不堪生活重负才一时冲动做出傻事,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本人对社会其他人并无危害性。请求二审法院按“情节较轻”,改判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高院日前二审判决认为,鉴于周模英犯罪情节较轻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周模英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意见可以采纳,遂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