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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婴证奸”何日不再是“新闻”
2006-07-10 11:17:12 作者: 红网

    看着怀里睡得正酣的婴儿,年仅16岁的母亲英子显得十分无奈。几个月前,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邱某强奸,她发现自己怀孕后报了案,却被认定没有证据。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毅然作出令人心酸的决定——“产婴证奸”。经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之后,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7年。(7月6日《北京娱乐信报》)
    
    事实上,遭强奸后,将孩子生下作为证据以求告倒罪犯的受害女并非英子一人——2000年,河南镇平县一名13岁的“放羊女”遭到同村的两个人一次次凌辱后怀孕,为了告倒恶人,生下了孩子;同年9月,广东连平一名15岁的少女被62岁叔公强奸后怀孕,为保存证据,只好让婴儿降世;2003年4月,辽宁盖州市某村一名存在语言障碍的15岁残疾女孩,被强奸后怀孕,生下孩子才成功指证嫌犯有罪……
    
    

    用“产婴证奸”的办法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从表面上看是彰显了正义,但这正义的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在法治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这样令人心酸的新闻一次又一次进入我们的的眼帘,不仅仅是凸显了法律之痛,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更让人担忧——

    对英子而言,“产婴证奸”让她不得不面对被强奸的直接后果,经历第二次伤害,也使她的身份从青春少女变成了未婚妈妈、单亲妈妈和未成年妈妈,成了当地的“新闻人物”。尽管法律还了英子一个公道,但搭上了一生的幸福来索要这样的公道值吗?在今后抚育小孩的过程中,她将永远难以摆脱痛苦的经历,难以走出被强暴的阴影,难以抚平心灵的创伤,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
    
    对邱某而言,孩子的出世是比身陷囹圄更痛苦的惩罚。他是一个“强奸犯”父亲——然而他又仅仅是一个生理意义上的“父亲”,即便将来能顺利出狱,他也很可能得不到监护权。但是,他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虽然孩子的出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但毕竟是他的孩子,他就有抚养的义务。但背着“强奸”的骂名去抚养孩子,那是何等的尴尬和令人不齿啊。
    
    对孩子而言,因犯罪而降临人世的他一出生就承受了犯罪的果,在世俗的目光中遭遇歧视。尽管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孩子的父母都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但他却无从享受——他的出生被母亲赋予了浓厚的使命感,那就是为了“证实犯罪”。当作为工具意义的“DNA亲子鉴定”完成以后,他就成了“另类”,在给其母亲带来沉重的生活压力的同时,也使其成长过程充满坎坷。
    
    “产婴证奸”频现,除了受害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之外,关键在于社会救助机制的缺失。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此类案情并非只有“产婴证奸”一条道,还可以通过提取胚胎茸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有效保存其组织来鉴定取证。但做一个胚胎的DNA鉴定巨额费用,对于英子来说,也许比她生下这个孩子还要困难。如果当地政法机关、计生等部门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及时对英子进行帮助和干预,告知其有效的维权途径,那么“产子”悲剧还会上演吗?
    
    由是观之,一味指责英子及家人愚昧无知实在有失偏颇。当务之急,除了加大法律普及力度外,还必须尽快完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那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仅仅指向被告人,也应指向受害人。特别是作为维护正义的政法机关,不仅有积极破案的义务,也有帮助受害者科学维权规避二次伤害的责任。只有当受害人能够无障碍地及时获得有关求助时,“产婴证奸”的新闻才会胎死腹中,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作者:高福生]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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