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这项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起因和背景。
何勇: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将其作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长期的、经常的工作,先后部署开展了打击走私、偷逃骗税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就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总体部署。由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我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同志,国务院副秘书长李适时同志,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同志任副组长,22个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记者:商业贿赂有哪些危害,对其进行治理有何意义?
何勇:商业贿赂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层面作点分析。从经济层面看,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从政治层面看,商业贿赂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从社会层面看,商业贿赂导致生产和生活用品价格虚高,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从国际层面看,商业贿赂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商业活动的评价,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们有效应对和参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自主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制约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树立我国信守承诺、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记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是哪些?
何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对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这三项任务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促进。
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有六个:一是工程建设,二是土地出让,三是产权交易,四是医药购销,五是政府采购,六是资源开发和经销。同时,还要抓好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和环保九个方面的治理工作。
记者:请您谈谈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思路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何勇: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进行综合治理。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同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综合效应。
在推进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第一,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的关系。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着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第二,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根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头绪繁多、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难度很大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善于抓主要矛盾,在全面推进中突出重点,扭住关键。第三,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集中治理,又要持之以恒、锲而不舍,通过不断努力逐步解决问题。第四,治理商业贿赂与维护大局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既要遏制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治理商业贿赂与从严治政的关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领域和环节作为重点,严格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
记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何勇: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部署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普遍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抽调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二是认真进行了动员部署。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分别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动员和部署。今年4月29日,又召开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负责人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吴官正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对政府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层层动员,认真传达贯彻中央的精神,并充分运用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三是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对商业贿赂发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存在的重点领域进行摸底调查,对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广泛深入的咨询论证。为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工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请了30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的理论基础、政策、法制、文化等问题开展研究。四是注意加强了工作指导。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对自查自纠工作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另外,针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这些政策性文件印发后,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区各部门也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总的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记者: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怎样才能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何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目的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自觉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使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注意建章立制,为建设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为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自查自纠的目标,确定了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规定了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明确了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及其工作责任。我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搞好自查自纠工作:一是抓好自查自纠的几个主要环节,做到宣传动员要广泛、调查摸底要全面、问题查找要准确、分类处理要恰当、整改措施要到位、评估验收要严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二是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部门派出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四是实施有效的政策指导。注意把中央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化。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形成惩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强劲声势,破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有效促进自查自纠工作。
目前,自查自纠工作普遍进入了整改阶段。9月中下旬,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8个督查组,对20个部门和6个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督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和关键部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抓住自查自纠的几个主要环节,查找出一些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现了制度和监管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有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作了纠正,有的正在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这项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地方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有些工作不落实。对这些问题,我们仔细作了研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抓得不力的、不实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改进;对一些非公企业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课”,抓紧落实。
记者:7月底,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典型商业贿赂案件,社会反响很大。这项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大力度?
何勇: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是检验专项治理是否取得实效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的工作取信于人民的重要举措。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一开始就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多次召开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地区负责人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为加强和做好这项工作,专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据统计,从2005年8月到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992件,涉案金额32.86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537件,占总数的23.1%;涉案金额8.35亿元,占总金额的25.4%;涉及厅局级干部68人,县处级干部511人。这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一要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扩大案源。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尽快再确定和突破一批重点案件。对存在问题多而查办案件少的重点领域和方面,要加大排查力度,加快办案进度。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利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决不姑息。二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人员多,以及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查结,尤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切实加强督办。三要搞好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办案件的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四要对商业贿赂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
年底前,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再公布一批查结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
记者:商业贿赂问题比较普遍,涉及的人员较多,在工作中怎样把握好法律政策尺度?
何勇: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确实很广,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情况非常复杂。有些领域和行业的问题相当普遍,在一个单位内就涉及多个岗位、多个部门、多个层次的人员。处理这些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不能降低要求,走过场;也不能脱离轨道,搞群众运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工作中还要讲究策略,正确运用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或者积极检举揭发商业贿赂和其他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应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等妄图对抗侦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依法从严惩治,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必须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办案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
记者:有人讲商业贿赂是一个“顽症”,集中治理会有效果,但很难根治。您对此怎么看?
何勇: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对其进行治理的意义,我在前面已经作过分析。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治理的深入,力度的加大,这项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但是我们要看到,商业贿赂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存在,是个普遍性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更有其滋生的土壤。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看到了商业贿赂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而认识不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性,是不对的;期望通过集中治理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毕其功于一役,也是不现实的。对商业贿赂既要集中治理,更要常抓不懈,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要针对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加快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我们相信,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会逐步铲除。(记者 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