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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可轻判? 专家:司法惯例
2006-12-22 10:11:00 作者: 中国青年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与上司罗耀星共同受贿1162万元,自己分得455万元,鉴于其中232万元被用于单位公务消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被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自首、检举他人、将相当数额的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以及退赃等情节,判处蔡汉港有期徒刑11年。

    受贿款用于单位公务消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发函向法院为蔡汉港求情。

    蔡汉港到底收受了多少贿赂?有多少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这些钱在不在455万元受贿款之内?一份1.3万多字的判决书详细记录了控、辩双方及证人之间的激烈辩论过程。

    面对一审判决,蔡汉港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到底收了多少钱

    2006年4月,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罗耀星因受贿被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罗耀星自首,其下属蔡汉港被揭发,蔡汉港到检察院自首,4月27日被刑拘。

    蔡汉港很快交待了受贿事实,安排家属退缴102.88万元受贿款,并检举揭发了疾控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张振雄等人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蔡汉港在担任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疫苗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疫苗组全面工作和疫苗订购、推广及货款回笼、支付的职务便利,在向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订购疫苗、回笼、支付货款过程中,伙同免疫规划所所长罗耀星(已起诉),多次共同收受贿赂款1162万元,蔡汉港分得455万元。

    然而,在检方指控的455万元外,蔡汉港还交待了其他受贿事实,却未被检方指控。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罗耀星的案件中,检方指控,罗的受贿数额为1118.5万元,实际扣押的罗的“赃款”则为1253.04万元,而其妻的证言说,他们共计有1800多万元的“非法财产”。法官当庭表示,这多出的600多万元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罗耀星最终因受贿1118.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行贿者说,他们将所得利润的50%~60%给罗耀星和蔡汉港,充当疫苗推广费。基于如此丰厚的推广费,蔡汉港经常到各市去了解疫苗使用种类、数量,防止各地私购疫苗,同时负责回笼资金,正是他们卖力的工作,广东省疫苗很快实现了统一订购。

    蔡汉港不承认受贿。蔡汉港说,确实收了那多钱,但他只是“奉命收钱”——每次不是被罗带着一起去收钱,就是罗吩咐他一个人去收。

    其辩护律师则称,蔡的行为不应算受贿,如果法院要认定受贿,也应和罗耀星区别开来,因为蔡是“被迫”受贿,如果罗耀星作为领导叫蔡去收钱,他不去会得罪上司。

    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了蔡汉港受贿455万元。

    然而,正是这些未被指控受贿款,让蔡汉港用于公务消费受贿款数额成了一笔糊涂账。

  有多少受贿款被用于公务消费

    检方在指控中认定,蔡汉港将219.2845万元贿赂款用于公务活动支出,其中派发会务费109万余元,接待餐费发票109万余元,实际收受贿赂款235.7155万元。

    广东省卫生厅、疾控中心一些中层干部均证实,免疫规划所组织的会议有发放会务费以及存在接待吃饭的情况,蔡汉港请各地级市的人员吃饭时,一般是由罗耀星、蔡汉港一起接待。

    按照惯例,免疫规划所每年都会组织开展疫苗推广会,参会者都会发给会务费,上级领导、专家1000元,普通参会者500元,司机300元。一位参会者说,他参加三次会议,共拿了1500元会务费。

    蔡汉港说,罗耀星分钱给他,是让他作为平时开会的招待费的,他把这些款项用于单位的会议劳务费、接待等公务活动中,除公诉机关认定的219万多元外,但还有部分没有认定。

    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蔡汉港用于公务消费的近百万元票据。

    在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的数额上,各方意见不一,检方认定有219.2845万元贿赂款用于公务活动支出。

    而蔡汉港则认为,实际花费的数额远不止这个数字,除了辩护人提交的近百万元票据外,他还按照罗耀星的要求给彭志红30万元,张振雄、黎玉华共计35万元,还向其他人送过红包,但这些都没有签收凭证。

    罗耀星在证词中说,蔡汉港曾从收受的钱中支付不能报销的费用但数量不大,每次会议,供应商都会专门给钱,蔡汉港请人吃饭次数不会很多,他也报销了一部分餐费。

    张振雄则证实,开会食宿的会议费都可以报销,蔡汉港曾将接待有关专家、领导、各地市的疾控中心人员一部分费用用餐费报销,有一部分是作为会议费报销。

    法院对检方提出蔡汉港219.2845万元贿赂款用于公务活动支出没有异议,对监护人提供的有领取人签名13.14万元会务费予以认可。

    法院对辩护人提供的其他公务消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虽然可以认定蔡汉港的确有受贿款用于公务活动,但不能认定这些钱就是从455万元受贿款中支出的,毕竟被告人蔡汉港还收受过未被指控的另外一些款项,况且相关证人的证言显示,蔡汉港曾通过其他途径报销过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认定的用于公务支出的款项数额基本上较为客观,并已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法院最后认定,蔡汉港受贿455万元,232.4245万元用于公务活动,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说,鉴于蔡汉港是从犯,有自首、检举他人、将相当数额的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以及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可以从轻处罚?

    和罗耀星一样,尽管收受巨额贿赂,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是“实事求是的,是对历史负责的”,分别为他们向法院发函求情。

    但两人的求情函内容不同,替罗耀星求情的函件内容是,罗工作期间立过功、受过奖,对广东省作出了重大贡献,请求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法院驳回。

    给蔡汉港的求情函件说,蔡汉港在单位工作表现积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蔡汉港在进行基层业务公关、疫苗款回笼工作中存在大量接待、应酬开支,多项费用未回单位财务报销,两年来一直用自己的私家车联系业务、发生的费用也很少到单位财务报销。法院对该求情函予以认可。

    令人意外的是,包括被告人罗耀星、蔡汉港,以及疾控中心领导和单位同事均明确表示,按照财务制度,会议会务费是不能报销的。然而,自2002年至2006年,免疫规划所召开会议都派发会务费,参会者明白,蔡汉港会有办法解决。一位参会者说,实际上大家都知道,疫苗的油水很大。

    据相关证词表明,参会的有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各医院的专家、省疾控中心负责人、各市疾控中心的负责人,连开车的司机也都有会务费可拿,会务费都由蔡汉港派发。

    事实上,除了蔡汉港可以报销一些不能报销公务消费外,免疫规划所还另有小金库,小金库由罗耀星管理,用于部门的日常活动经费。

    同是受贿,罗耀星怕出事,把1000多万元现金放进了出租屋内,钞票甚至发霉。而蔡汉港却极为慷慨,经常为单位埋单,一位证人证实,免疫规划所常出去集体活动、吃饭、唱歌等花费都是蔡汉港埋单。

    一位办案者说,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免疫规划所虽然是科级单位,但掌有实权,来钱很容易,有些人工资基本不用,花钱也如流水一般,他们的消费都很奢侈,一顿饭可以花上万元。

    尽管一边承认蔡汉港常年为单位埋单,另一方面,疾控中心的领导又表示,罗耀星和蔡汉港案发之前,单位毫不知情,两人没有任何受贿的迹象,连纪检部门也没有发现他们受贿的蛛丝马迹。疾控中心同时向外界声明,在这个多人受贿的案件中,单位领导没有一人受到牵连。

    连续5年,为单位公务活动埋单232万元,蔡汉港换回一张举足轻重的请求函,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法庭上,蔡汉港一直在喊冤,他不属于受贿,受贿数额没有那么多,拿回的部分款项用于工作,剩余的款项如果其继续工作,也会用在工作上。

    辩护人在陈述时表示,蔡汉港的犯罪成因是制度漏洞、所长的违法行为和整个单位的不正之风起了决定作用,故蔡汉港的主观犯罪性不强。

    无独有偶,法院的一位法官也认为,该单位不正之风很严重。

    与之佐证的是,公众场合、多人在场收受贿赂事情曾发生过多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计黎玉华证实,2001年10月至2004年1月期间,其依照张振雄的指示到免疫规划所的接待室从蔡汉港处收取了疫苗厂家给的推广费共计31万元,每次罗耀星均在场,大多数的时候疫苗厂家的人也在场。这些钱用于计划财务科对外打点关系和不能正常出账的支出。

    尽管已经被从轻处罚,蔡汉港仍然不服,在他看来,那么多钱是为单位花的,最多判他七八年就够了,他已经提起上诉。

    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就可以从轻处罚吗?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王学沛教授认为,从轻处罚在立法上找不到任何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个惯例,这也是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对司法观念的一种影响。从概念来说,受贿是指利用公共权力换取个人私利,法律对用于公务活动等其他途径定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传统法制观念中,在对受贿款用途上,公和私比较分明,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区别对待的,更多地则注重被用于私人的受贿款数额,用于个人中饱私囊受贿数额也成了法院定性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

    受贿款用于公务消费可以从轻处罚,这会不会纵容犯罪呢?王学沛认为,酌情处理,可以理解,但不会纵容犯罪,因为犯罪嫌疑人毕竟受到了处罚,只是在以受到处罚基础上从轻处罚,不会引起太多的争议。从案件来看,蔡汉港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量刑是恰当的。

    王学沛强调,随着法制的健全和观念的更新,对非个人用途的受贿款的从轻处罚的惯例有可能会被更改。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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