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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原民政局长挪用公款4280万终审判无期
2006-04-24 08:44:58 作者: SRC-131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罗理诚(资料图)

    据检察日报消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罗理诚伙同个体经营者李孝銮,挪用民政局管理的农保基金4280万元一案,在被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罗、李二人经过共谋,利用罗的职务之便,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多次挪用红河州民政局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4280万元,用于李的个人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未能收回。李在借款期间,先后送给罗越南产红木家具、手提电脑等物品。1999年至2002年期间,罗还非法收受多人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8万元。1996年至1999年,李为谋取利益,也多次用钱、物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折合人民币近37万元。罗、李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李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决: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随案移交的罗理诚受贿赃款24.8万元,依法没收。罗、李挪用的公款人民币2350万元未追回的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刘德安 吴锡章)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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