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刘俊卿(图右)在被告席上听判
记者昨天(18日)从宣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12月15日收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徽双轮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刘俊卿一案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依法核准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万余元的刑事判决。刘俊卿本人亦于同日收到该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书送达后,刘俊卿一案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52岁的刘俊卿,自1993年7月至案发前一直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后变更为安徽高炉酒厂)厂长、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7月起,任安徽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1996年3月起,刘俊卿还先后任涡阳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2000年10月任亳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直至2004年3月被免职。
今年9月6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就刘俊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四罪并罚,依法判处刘俊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俊卿的妻子张兆侠(涡阳县公安局高炉镇派出所原副指导员)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一审宣判后,刘俊卿夫妇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刘俊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张兆侠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6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俊卿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合计人民币1495万余元、美元41万多元、港币61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俊卿另外还犯有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刘俊卿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该裁定同时认定,在与张兆侠的共同受贿犯罪中,刘俊卿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刘俊卿归案后能坦白其受贿罪行,且犯罪所得已全部被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俊卿主动交待巨额家庭财产,如实供述贪污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上述认定,省高院遂裁定核准宣城市中级法院对于刘俊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万余元的刑事判决。(新安晚报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