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具有前瞻性的法规,意义并不在于立竿见影,而是深刻、缓慢地影响现实生活
东北大学的晓雯(化名)最近比较烦,前几天看到一则招聘信息,觉得自己条件都很符合,那家公司也很有实力,可等打电话询问时,一句“不招女生”让她提前出局。有的用人单位更直接,在招聘条件里明确要求性别“男”,这样的“闭门羹”,晓雯的同学们也都尝过。
毕业生找工作的黄金时期已经临近,各种不同名目的招聘会都能吸引大量的在校生。但许多用人单位设置的性别、户口等门槛,让应聘者只能“望岗兴叹”。
为限制这些就业歧视,辽宁省于2005年8月15日开始实施《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民族、种族、宗教、婚况、残疾、户籍和毕业学校所有制形式为由拒绝录用。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就业歧视的监察力度,一经发现将对违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并对其予以警告。劳动者在应聘中如遭到用人单位性别、身份歧视等情况,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然而,翻开报纸上的招聘广告,还是有各式各样的条件限制。各类招聘会上,各种门槛依旧。沈阳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去年一年关于这方面的投诉就接到了5000多件,占咨询总数的5.4%。对此,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说,目前广为存在的就业歧视,并不会因为这部法规的出台,而突然戏剧性地终结。
10月27日,徐大庆向媒体解读该法规时说,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规,意义并不在于立竿见影,而是深刻、缓慢地影响现实生活。他透露,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从概念的提出,到劳动部门整改,到最终出台惩处措施予以明确,其间共经历了七八年时间。面临就业歧视时,徐大庆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积极运用调解方式。“一个人有可能牺牲掉自己,但是他的兄弟姐妹的权益就会被维护,人们的观念就是这样变化的”,“打破就业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还有赖于全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劳动部门的监察”。
一劳动专家称,就业歧视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可能要花上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好转。即使在对就业歧视立法较早的西方,也会有反复。
来自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调查表明,目前很多领域用人情况都是供远大于求,用人单位的要求虽然苛刻,但依然应者云集,这就为就业歧视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我们宁肯要平庸的男职工,也不太愿意要优秀的女职工,更何况求职者这么多,挑一个优秀的男职工一点儿不难”,这种心态表明,企业并不认为自己“歧视”了谁,他们觉得这只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选择”。
众多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我们是生产企业,就是要多招熟练工,难道还招生手不成?那不是把自己变成培训学校,为别人做嫁衣吗?”这种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
事实上,更多单位即使不把“特殊要求”摆在明面上,但在淘汰竞争者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要歧视。“我一般先看招聘启事,只有自己的学历、专业、年龄等都符合对方要求时,才会寄出简历。”一高校的女生小李递交简历20多份,但全都是泥牛入海。当她向一些单位打电话追问被拒的缘由,一家单位答复说:“我们这里的女同志太多了,今年想招一个男生。”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的经理表示:“对我们这些小企业来说,招个女职员过不了两三年,她就得怀孕休产假,到时候解聘吧,违反劳动法;养着吧,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所以干脆不招女的。”
一位为就业者做过维权的律师认为,现在的求职者因为求职心切,很少想到去维权,所以话语权掌握在用工单位手里。
他认为,要改变目前就业歧视的问题,还是要立足于公民“认真对待权利”,最终从法律层面解决。因为,“民不举,官不究”,维权机制无法在维权意识缺席的情况下自动发挥作用。尽管我国就业平等权的保障状况还有一些不足,反就业歧视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还很少,但做了就会有促进。
沈阳市一人大代表曾在两会上提过为就业歧视立法。他觉得,我国的《劳动法》虽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但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方面不能存在歧视,对其他歧视均无认定,这使人们在观念上容易产生混乱,认为除此以外的差别待遇都不属于就业歧视。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出台过相关行政法规,操作性也不够强。“法律的缺失,造成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强有力地干预此事”。他说,《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中有“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等规定,但却无法明确规定经济处罚手段。
他建议,反对就业歧视,除了要加大处罚力度外,就是要从法律上规范企业用人自主权,强化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等社会责任观念,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促进劳动者真正追求到公平就业的机会,减少就业歧视。 本报记者 迟洪江 实习生 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