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记者近日获悉,制定《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相关调研。
行政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政府功能增加,除各种行政管理和社会福利事务外,推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甚至谋取自身利益,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普遍开始收费,其中不乏合理收费。
同时,我国也存在收费项目过于膨胀、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资金缺乏管理等大量“三乱”现象。如去年有人大代表调查发现,一些企业所承受的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多达200多项。其中有节日摆花费、精神文明建设费、树木打药费、河道清淤费、卫生费、保洁费、道路清扫费、门前三包卫生罚款、环卫设施费、修垃圾站费、垃圾清运费等等。
尽管国家对治理乱收费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分批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组织收费检查,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但仍然是前清后乱,边清边乱,始终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收费已经成为加重企业各方面负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制定《行政收费法》,就是规定谁有权力收费,确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权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哪些费用可以收取,收取的费用如何上缴、如何使用等等的法律。改革开放20多年来,乱收费一直被列为难治的“三乱”之首,其症结就在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因此,对行政收费的正当程序立法,使行政收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可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制定《行政收费法》,可以彻底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一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二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对某一行政行为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三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取费用的,只能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不能在公布的法定项目范围以外,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或者修改收费项目,也不能在公布的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说到底,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动力来自部门利益。立法规范行政收费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可以严格界定哪些行政机关拥有收费的权力,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规定收支两条线,收来的钱全部上缴国库,可以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消除乱收费的根源。(程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