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实施16年来聊城首例
本报聊城7月25日讯 因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聊城市东昌府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庆珍作为局长代理人,坐到了被告席上。据了解,这是聊城市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公安局负责人首次主动坐到被告席上应诉“民告官”。 今年1月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居民孙某夫妇与禚某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有伤害,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聊城市东昌府公安分局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禚某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随后又经聊城市政府复议,维持东昌府公安分局的裁决。孙某不服处罚决定,遂又向东昌府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7月21日,东昌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与以往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开庭明显不同的是,这次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以往常常代表公安机关应诉的法制科民警外,还有作为公安局长代理人的东昌府公安分局副局长王庆珍。 在法庭上,孙某就自己的诉讼理由向法庭作了陈述,而王庆珍则就孙某的质疑进行了举证。据了解,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后,王庆珍深有感触地说:“坐在被告席上,充分感受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深深体会到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只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孙某则说:“与公安局副局长面对面坐在法庭上,这在过去是想也不敢想的事。” 据东昌府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岳忠恩介绍,这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聊城市第一起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他认为,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将对民警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 者 高祥 通讯员 吴滢 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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