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10月18日讯 山东邹平县孙镇某村村委对所建造的桥梁管理不善,导致一村民坠桥身亡,受害人家属一怒之下将村委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村委向其家属支付赔偿金两万八千元。
邹平县孙镇某村村南有条人工挖掘的东西走向的河沟,将村庄与河南农田分开,河沟上面原有一座小桥(系用水泥石头砌制,桥面两边用石头护墙),该桥是村内通向河南农田的唯一通道,因村委对外租赁土地,桥北建起一座油棉厂,该桥无法通行。
2005年春,村委在原小桥西侧河道内横陈水泥管,上面用泥土、石块、棉花柴垫平,桥面较窄,两边无护拦,新建简易桥一座作为通行之用。时间一长,桥面产生凹陷,与路面形成孤形,由北向南过桥后车辆需急转弯。然而在桥的两边却未设立警示标志。
2006年4月9日上午,该村村民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12马力拖拉机拉着抽水机到村河南麦田浇地,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桥中央凹陷处时,由于桥面与南岸坡度较大,拖拉机在爬坡时发生下滑,并侧翻于桥下右边河内,魏某某当场被砸死在车下。事故发生后,为涉及责任承担及赔偿,魏某某的妻子刘某及两个儿子与村委几经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赔偿魏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60000元。
孙镇法庭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人工构筑物小桥是被告所建,用于代替原先的石桥,属于被告所有和管理。从证据及现场勘验,该桥的两侧未设置护拦,桥面凹陷、狭窄,桥面两端与路形成较大坡度,并且通行时必须急转弯,该桥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作为该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该桥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被告明知该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加进行维护、管理,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判定村委赔偿因魏方跃之死而造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9911.5元、精神抚慰金、共计93523.5元。但因村民魏某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主要过错,遂判决村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30%共28057.05元。(记者 李昕 通讯员 姜道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