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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强领儿媳补偿费 于法无据法院判归还

  大众网11月28日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侵权纠纷,村委发给高某的土地补偿费被高某的公公强行领走,高某索要未果,将公公告上法庭。

  高某与马某之子于1998年12月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讼到邹平法院, 2006年7月1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高某的户口一直在老家礼参村,村内耕地被开发区征占后每年由村委下发土地补偿费,离婚前补偿费一直由马某领取,离婚时法院已判决该笔补偿费归高某。2006各7月20日,村委发放了2006年的土地补偿费2588元,又被马某强行领走,高某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认为,马某没有合法根据将高某应得的征地补偿费占为已有,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遂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原告高某征地补偿费2588元。(姜道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