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公路川西物资协作站原站长张仁之夫妇贪污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仁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1万余元,判处张仁之的妻子向雪芹有期徒刑七年。
1993年5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聘任张仁之为物协站站长,当年10月,张以假借条将该站帐户上的35万元转到一房地产公司用来购买商品房一套,后在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让人以虚假财务资料将此款在帐面上隐匿。1995年、1997年,张仁之还以类似方法分别转款36万余元、63万元在成都购置商品房、别墅各一套,并据为已有。
2001年10月,张仁之与妻子向雪芹共谋成立一实业公司。张仁之先是安排人分5次从物协站账户取现50万元交给向雪芹作注册验资用,后又设法将此款侵吞。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间,张仁之为隐匿物协站的销售收入,派人从该站一账户上将200万元公款经多次转存到另一账户,2001年12月又指使他人将其转入新成立的实业公司并取出转存和购买国债,将其侵吞。
此外,张仁之还在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采用不申报、隐瞒物协站真实收入等方式,将共计224万余元租金、租赁费等收入据为已有。
案发后,检察机关于2005年2月追缴张仁之及家属现金696万余,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及银行存单。
法院认为,张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派,担任物协站站长,其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隐瞒、转移物协站收入,将本单位财产609万余元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向雪芹与张仁之经共谋后,将其中113万元公款为其注册公司和为家人购房,并非法予以占有,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但向雪芹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且案发时,已追回张、向二人的贪污赃款,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仁之、向雪芹二人当庭明确表态不服判决,要上诉。 (作者:王鑫 程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