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一名男子钻窗潜入西城区一栋居民楼李女士家中,从客厅的皮包中窃得人民币100元及手机1部;强行奸淫了女主人。随后,男子顺原路钻窗逃离现场。惊魂未定的李女士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昨天,钻窗花贼王照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来自四川达县、只上过小学的王照双,今年26岁。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但几年的狱中生活并没让王照双改掉不劳而获的坏毛病。一中院经审理,认定了王照双强奸妇女并致被害人坠楼身亡,入室盗窃12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4 012.8元的犯罪事实。
在王照双行窃的案件中,都是利用其身材瘦小的特点,钻窗进入居民家中或是单位办公室等场所,几乎是见什么就偷什么,王照双曾于2004年7、8月间的某日凌晨,钻窗潜入西城区新街口一居民家中,见没什么钱物可偷,就将六册《中国八大菜系丛书》盗走。后因找不到买主,王照双将上述书籍扔弃。2005年4月20日凌晨,王照双钻窗潜入北京大学十三公寓两处宿舍内,窃得IBM牌和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后来王照双将两台笔记本电脑销赃。
在法庭审理中,王照双曾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坠楼死亡与己无关,他的辩护人也提出,被害人李某某坠楼身亡存在偶然因素,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此,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到阳台呼救是其在凌晨时分遭受王照双入室强奸,孤立无援,精神处于高度惊恐状态下的必然所为,不排除其坠楼身亡存在偶然因素,但其双手被王照双捆绑是其在呼救中身体不稳定导致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辩护人所提“偶然因素”不能成为减轻王照双刑事责任的理由,故对王照双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法院没予采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照双构成强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王照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王照双构成盗窃罪,亦系累犯,其所犯盗窃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对王照双所犯强奸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实行并罚。同时,判令被告人王照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士等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