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士认为办公室甲醛污染导致她血液和肺功能病变,遂将其供职的福建厦门某仪器公司及3家装修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和伤残补偿金等24.9万余元。1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这起“办公室污染致人身损害”案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赔偿洪女士23.8万元,其中洪女士所供职的某仪器公司承担30%,3家装修单位承担70%。
2003年底,厦门某仪器公司在办公场所装修完后不久就搬入办公。随后,洪女士和同事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眼睛刺痛,之后,洪女士身体出现的这种症状日益加剧,医院检查的结论是她患了“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即由外部化学污染引起的肺炎,而且此病无特效药可治。现在,洪女士只好抱病在家,多说几句话就气喘,每天只能靠吸氧及使用进口药物维持。洪女士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5级。
据了解,早在去年春节期间,厦门某仪器公司一负责人曾通过私人关系找来一家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单位工作区域甲醛超标3至5倍。但此后,公司却一直没采取有效的措施。2004年4月,公司应员工的强烈要求,委托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依然超标。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洪女士所患的肺部疾病是不是由办公室甲醛污染引起?洪女士为此请了两位同事出庭作证———他们均肯定地说,搬入新办公场所后,多名员工出现刺眼、头晕等症状,洪女士的身体也开始变坏。此外,开庭前,洪女士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论是:“洪女士肺部功能损害情况符合甲醛中毒所致呼吸功能损害变化。至于能否确认为甲醛中毒,应由临床或专业机构作出判断。”为此,洪女士提交了自己当时出现甲醛中毒症状的病历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2004年4月对洪女士所在办公室所做的甲醛、苯检测鉴定结果真实合法,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而在负有举证责任的4名被告中,当时负责提供木地板的公司虽然提交了地板检验报告、产品介绍等一些证据,主张其提供的产品无毒害,属于绿色环保建材产品,但木地板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提供给仪器公司的材料符合标准,其他被告也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洪女士的病情是因办公室污染引起。(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