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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遭误切赔我一千万 十九岁少女遇医疗事故
2005-11-28 16:28:49 作者: SRC-34

  甘肃

  2003年,19岁少女玲玲(化名)因腹痛难忍到临夏州广河县人民医院(下称县医院)就医,治疗不但没有使她恢复健康,反而几乎失去了做女人的权利。两年来身心备受煎熬的玲玲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00万元,广河县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此案。

  ■做完手术感觉有点不对劲

  2003年年初,在兰州打工的玲玲经常感到腹痛难忍。2003年5月9日,玲玲来到县医院就诊,医院做了B超后诊断为右侧附件囊肿,并让玲玲住院治疗。

  2003年5月13日,县医院告诉玲玲的父亲,要给玲玲做探查手术,父亲便与该医院签订了一纸右侧卵巢切除手术协议。但玲玲出院后两个月,月经没有如期而至,到县医院咨询,医生告诉她手术很成功,过了恢复期后就好了。

  ■医院检查左右卵巢全被切

  转眼半年时间过去了,玲玲的月经还是没有来。她便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检查,但结果让玲玲和家人万分震惊。医生告诉玲玲,她左右侧卵巢均已被切除,根本不会有月经。原来,在县医院手术的过程中,医生发现玲玲左侧卵巢也有异常,便在没有征得玲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

  ■医疗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005年1月,经玲玲申请,广河县人民法院委托临夏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该起医疗行为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要负全部责任。2005年7月9日,广河县人民法院又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后认为,此次医疗行为确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广河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一纸诉状向医院索赔千万元

  2004年7月,玲玲认为县医院让她失去了作为一个女人的基本权利,不能结婚、不能生育,而生理上性别特征的剧烈变化让她处于身体和精神的极大痛苦之中。她一怒之下将县医院告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双侧卵巢和输卵管移植费以及300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000万元。省高院初步审查后指定由广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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