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农村妇女十年前被医院输进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多年来身感不适,后经防疫部门检测确诊患上艾滋病。知情后农妇走进法院,要求医院赔偿36万元。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位农妇的部分诉求依法给予支持。
10年前的1995年9月11日,33岁的界首市砖集镇农妇段某因流产出现失血性休克,被送至界首市一家医院抢救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输血。段某住院4天后出院。此后,她常感身体不适,出现发热不退、头痛头晕、口腔糜烂等症状,经多方治疗无果。2004年,经安徽省防疫站血液检测,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段某于今年先后三次在这家医院住院治疗共100天,并于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医院认为,当时为原告输血是为了抢救需要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故对医院应适用免责条款。同时辩称,艾滋病患者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认为原告的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医院承担。
阜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实施抢救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未能保证所输血液的安全性,导致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继续治疗费用,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支付数额无证据证实,且国家现有政策规定,该类病的治疗和检查费用纳入政府负担,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已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4928.10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