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勇救落水少女而被常州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邳州市人杨永,却因救人落下病根,成了一生都离不开治疗的“药罐子”。
为讨个说法,也为落实治疗费用,杨永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被救女孩推上法庭。日前,杨永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可能,我希望一次了结此事。我不希望我救了这个孩子,又害了她。”
见义勇为落下病根
事情得从1999年12月9日说起。当天下午3时许,杨永卖完老姜骑车经过常州兰陵木器厂附近时,看到河边围着一大群人,一个女孩正在河中挣扎。他顾不得多想,衣服也没脱就跳入河中。由于天冷衣服厚重,再加上河边很滑,几经周折,杨永才把女孩托上岸。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听有人喊“书包还在河里”。“学生没了书包怎么行?”这么想着,杨永又一头扎进了水里,捞起书包。
等精疲力竭的杨永上岸时,女孩已被人送走。事后,杨永才得知,获救的女孩是常州物资学校的学生黄某,那天她是被一辆红色助力车撞入河中的。
围观的人很快散去,一身泥水的杨永站在风里直打哆嗦。等他推着车快跑到住处时,已成了个“冰人”,全身没了知觉,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次日,杨永便发起高烧,起初他以为是感冒了,但连吃了几天的感冒药也未奏效。后来,他两腿关节和腰部开始酸痛,并蔓延到全身关节。他跑遍了常州各大医院,最后被诊断为:痹症、关节炎等。
求助无门对簿公堂
在杨永四处求医的同时,女孩的家人也在电台播出了寻找救命恩人的启事。在老乡介绍下,杨永和女孩的母亲见了面。黄母千恩万谢,并强留下礼物。他们还互留了地址,希望今后常来常往。
可杨永的病始终不见好转,反而更严重了,并被医院通知住院。原本每天骑车近百里,靠卖老姜为生的杨永,现在却因病只能呆在家里,连生活都成了问题。杨永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肇事者负。他来到女孩家,希望他们帮忙找到肇事者。可黄母明确表示,杨永救了她女儿,她表示感谢,但他们已和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想再纠缠此事。杨永屡次上门后,对方不耐烦了,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赶他走,双方关系急剧恶化。杨永的心凉了,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法院判定女孩补偿
就在杨永求助碰壁的时候,他的义举却得到了肯定。2000年5月1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杨永常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其5000元现金。
可这些奖金也是杯水车薪,杨永一家三口全靠妻子一人打工每月挣得三四百元钱维持生计。加上不断增加的医药费,全家生活陷入了困境。2000年底,杨永无奈之下只好把他亲手救起的女孩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
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状告被救少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期间,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永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并追加肇事者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永救人事实成立,且黄某和陈某分别是其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受益人,因此两被告均应对杨永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做出判决:黄某赔偿杨永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593.86元,陈某赔偿3890.78元。杨永不服,提出了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将“赔偿”更正为“补偿”。
官司今后年年得打
杨永的病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需长期治疗,没有了收入来源的他很快又陷入了窘境。2004年底,杨永再次将黄某和陈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2002年7月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6800余元。法院很快做出判决,要求两被告适当补偿。时隔一年,2005年底,杨永又不得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续赔偿。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杨永说:“我希望一次性做个了结,我这样接连打官司对这个女孩的精神一定会产生影响,我救了她,不希望又害了她。听说她考上了大学本科,我很为她高兴。可我也很无奈,我的病不能不治,我现在仍然是每天全身关节痛,天冷更是如此。”
杨永的代理律师刘为帅介绍,《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此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的责任部门也不明确,很难落实。杨永的情况又特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无法预计,因此只能通过年年起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考虑到杨永家里生活困难,同时为鼓励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基金会已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前后拿出了近2万元。至于其他的救助,一方面是基金会并没有此行政职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此也未有定论。
1月5日,因寒流南下,天气骤冷,杨永又再次住进了医院,病榻上的杨永正等待着再次开庭。
此前,记者曾多次与被救少女家庭进行联系,但一直无果。(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