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辉出示证据
俱乐部超级联赛实际使用标志
因认为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标志侵犯了自己著作权,广州市马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将中国乒乓球协会、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1月12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广州市马继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继辉作为公司一方出庭参与诉讼,中国乒乓球协会、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原告广州市马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4年在中国乒乓球协会网上发现题目为《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logo征集稿》的消息,得知中国乒乓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logo,且2005年1月初公布结果,于是决定参加该有奖招标活动。经过辛勤创作,原告最终设计了系列标志方案,以创作人马继辉的名义向“组委会”投稿,但到2005年1月底都未见被告公布招标结果。2005年2月底,原告公司发现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投票选择活动,同时发现20幅入围作品中有一幅作品与公司没有入围的另一副作品雷同。原告公司给主办者发电子邮件提出异议,但没任何回音。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主办者退稿。
目前,中国乒乓球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中和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开始正式使用该标志。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征集工作,也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的推广单位。因此,原告认为中国乒乓球协会、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及其他宣传媒介上公开使用原告的作品,已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标志图案版权归原告所有;判令中国乒乓球协会、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该标志图案的使用;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公司为案件支出的诉讼费用。
中国乒乓球协会、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应明确本案案由,确权和侵权请求应分案起诉和审理;联赛LOGO系由杨大庆独立创作并应征,经第一被告中国乒乓坏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评选产生入围作品并由公众在入围作品中投票产生;第一被告通过与杨大庆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而享有联赛LOGO的著作权;联赛LOGO与马继辉应征作品并不近似;联赛LOGO征集和评选中,两被告严格按事先颂方案公开公正地进行,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原告应因其恶意起诉支付被告应诉的合理开支。作者: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