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行车路线示意图。制图杨立场
西三旗煤气中毒者被送至五棵松地区的307医院抢救,病人不治身亡。死者家属状告120北京急救中心舍近求远。昨天,西城法院认定120救助不力,应对病人死亡负主要法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共39.4万元。
病人家属指责120舍近求远
去年4月13日晚9点,家住西三旗的张树宝发现妻子和外孙在家煤气中毒,随即拨打120求救。救护车赶到现场后,120工作人员滕某用手电照了二人的眼睛,后将二人抬上救护车。120工作人员没有对二人采取吸氧措施,也没有进行心电图检查。随车家属曾向滕某提出将病人送到最近
医院抢救,但滕某告知要送往位于五棵松地区的解放军307医院,因为该医院是中毒救护专业医院,有高压氧舱等救护条件。途中,滕某与307医院联系,医院曾告知滕某,病人不适合高压氧治疗,但滕某仍将患者送往高压氧舱。在医院内,医生确认病人死亡。
病人家属认为,在前往307医院的途中有多家具有抢救能力的医院,其中999清河急救中心距离事发地不过十几公里,而120却称只能送指定医院,结果路途花费约50分钟,造成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他们要求120赔偿65万元。
120院外病案记录未被采信
120认为,他们对病人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当晚接警后,120仅用19分钟就到达现场,但两人当时已经死亡,他们是应家属要求才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从死者家到解放军307医院用时不到半小时。
120向法庭提供了院外病案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事发当天120的接警时间为21点28分,出发时间为21点30分,到达现场时间为21点47分。当时祖孙二人“已无生命体特征”。离开死者家中时间为22点,到达307医院的时间为22点29分。
法庭认为院外病案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矛盾。首先,院外病案记录时间与307医院病例记录时间不同。根据307医院的记录,120到达急诊科时间为22点20分,病人当时“呼之不应,四肢冰凉……诊断为不明原因死亡”。将病人送往急救室之前,120曾先将病人送至医院高压氧舱,当时高压氧舱无医生,后找到值班医生才将病人送至急救科。因此法庭判断,120将病人送至307医院的时间至少早于22点20分。
其次,记录上说病人上车时“已无生命体特征”与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反。两位证人证明,他们曾摸到病人的脉搏。法院据此认定120到达现场时病人尚未死亡。
此外,在记录上“指派医生”、“医师”及“医生签名”三处签名的滕某,根本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据此,法院认定120的院外病案记录并非真实可采信的证据。
法院认定120救助不力要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120在急救过程中,派出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救治病人、急救途中未给病人进行心电图的检查和吸氧治疗、在得知病人不适合进行高压氧治疗的情况下还将病人送至高压氧舱,除“院外病案记录”外,120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病人死亡无关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该院外病案又是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填写的,且时间与医院记录有矛盾,因而法院认定120应承担救助不力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要法律责任,判处其按照6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病人死亡后,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因此不能确定死亡完全是因120抢救不力造成,因而家属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40%。(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