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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甩竿被电死索赔30万 家人起诉华北电网等
2006-02-08 08:27:49 作者: SRC-145

    64岁的朱老先生刚从德国退休回国,就在去郊区钓鱼时,因甩竿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而遭电击死亡,老人的家属为此将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通州水务局及鱼塘承包人告上法庭,索赔30万多元。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原告:华北电网有责任

据家属介绍,事发前,朱老先生刚从德国退休回国。事发半年多,朱老先生的老伴和女儿仍沉浸在痛苦中。她们和委托律师一起出现在法庭上。律师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朱老先生的女儿王某是否还有补充,王某则是未语泪先流。她哽咽着说:“我父亲被电击的时候,我和我弟弟都没有在场……”

根据庭审调查,案件发生在2005年6月4日下午。当天,朱先生受朋友之邀,到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水务二所院内的鱼塘钓鱼。当时院内有3个鱼塘,朱先生钓鱼的鱼塘上空正好有高压线经过。当他甩竿时不幸触到横过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朱老先生家人认为,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人和监管单位,明知他人在高压线下违规开挖鱼塘并允许其长期非法经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朱先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张家湾水务二所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鱼塘,并以营利为目的对外承包经营,疏于管理,也应承担责任。承包人黄某明知其承包的是养鱼塘,且在高压线下,更不能开展垂钓业务,应对朱先生被电击致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死者家属告错人

法庭上,3被告都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北京电力公司认为,事发地高压线早在1977年就已建成,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要求,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他们对高压线没有行政管理义务,应该是由当地政府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通州水务局则认为,原告告错了人,张家湾水务二所属于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原告应起诉该单位。

承包人黄某也说原告告错了人。黄某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从张家湾水务二所承包鱼塘的人,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水务二所来承担。此外,鱼塘只是养鱼的,已经写有“高压线危险”、“禁止钓鱼”的标示,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写有警示语这一点,朱老先生的家人提出异议。她们说,当时高压线下什么都没写。

由于有俩被告提出主体有误,法院需要在调查清楚后再决定开庭,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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