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慧眼”难容考试作弊的学生。新华社1月23日报道,武汉大学日前公示了对13名考试作弊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其中3人被开除学籍,4人被记过,两人被严重警告,4人被留校察看。与这种有所区分的处分不同的是,早些时候,中央民族大学7名学生因在考试中夹带纸条或将资料内容抄在课桌上面等而一律被开除学籍,并被要求在48小时内离校。一张纸条引发的错误,使学生为自己的前途付出巨大代价。中央民族大学“严惩不贷”的做法在社会上、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很大的争议。
是科学管理,还是简单粗暴?
一名叫“小山”的网友在博客上表达了心中的不安:“开除学生,毁掉的是他们的未来,还有他们整个家庭的幸福。”他将开除称为“绝对是所有教育方法中最坏的一种”。“这不是科学的管理,过于简单粗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周洪宇教授认为,从警告到开除学籍,是一个逐步严厉的过程,这一过程恰恰给了学生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的机会。“处罚考试作弊,很有必要,它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公平的需要。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作弊学生一律开除,就过度了,也与教育的目标相违背”。“大学在社会的文明建设中起着很重要的表率作用,一举一动都被各界所注意,因此,采取处罚措施也应特别谨慎,要做到纠正歪风和教育学生有机结合。”周洪宇说,“作为强势的学校要防止过度使用权力”。
只要有考试,就会有作弊的可能,对考试作弊学生一律开除,“杀一儆百”,确能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但难以得到广大老师内心的认同。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治中老师尽管不能接受学生的作弊行为,但他坦言:“如果抓到作弊学生,我不会送到学校去处理,毕竟是自己的学生,要保护,而不是把他的前途给毁了。”他认为,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处分手段能达到“吓唬”的目的就够了,比如可以采取轻一点的处分,像记过或留校察看。
作弊者就该一棒子打死?
2005年3月29日,在经过了数十次易稿之后,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学生的权利在其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保护。《规定》强调,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规定》还对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网友“豆豆”认为,中央民族大学对几位作弊学生的处理显然违背了《规定》的精神和具体条款。“夹带纸条、将资料内容抄在课桌上,能被视为‘作弊行为严重’吗?”《规定》明确学生在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1月11日,有媒体报道,中央民族大学驳回了被开除学生的申诉,维持原处分。有学生家长表示,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保留孩子的学籍。
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1月12日,南京林业大学南方摄影学院大二的李燕(化名)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进入考场被发现,该科考试成绩被计以零分,后被学校以违反考试纪律和校规为由,对她作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李燕遂将学校告上法庭。5月26日,法院审理认为:李燕作弊的行为没有构成“情节严重”,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南方摄影学院关于开除李燕学籍和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
考试作弊,一经发现便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这是许多高校由来已久的做法。但多年来,这一措施却很难赢得大范围的认同。原因就在于,它没有给犯错的学生以纠错的机会,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违背了教育的精神和目标。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系李江源教授在全国教育科学“十五”重点课题《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制度研究》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们对教育制度的认同、遵从必须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其条件是符合服从者的基本伦理价值,即在伦理价值上取得合法性。”他认为,人们选择某种教育制度作为教育的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而更在于它所表达、传递、推行着能被认同的某种价值原则和要求。
“人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一切教育制度都必须以人为本,这是教育制度应确立的基本伦理道德价值。”李江源认为。
作弊威胁到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
也有人为这种做法叫好。“学生作弊与小偷行窃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一名网友认为,严惩作弊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有助于形成恪守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
在一些大学的负责人看来,考试作弊已经威胁到了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只有严厉惩罚了个别学生的这种不诚信行为,才能使更多的学生享受公正,这与以人为本的教育并不矛盾。但问题在于,一些大学似乎根本没有兴趣动用纪律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而是直接对考试作弊者,不论程度轻重都是“开除学籍”。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