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实录(之一)
2006年是我国农历狗年,有些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表示不录用属狗的人。据一项调查显示,有七成多的毕业生在择业时遭遇过就业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血型歧视、星座歧视、地域歧视……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应明确禁止就业歧视。
建议增加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姚湘成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狗年不招聘属狗的人,就业歧视竟然荒诞到这种地步了!"万学文委员感到不可思议。他建议,劳动合同法就此类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坚决禁止有关民族、性别和宗教的就业歧视。
姚湘成委员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将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应该在总则中增加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王茂林委员说,劳动合同法要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规定消除就业歧视和禁止使用童工。
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消除性别歧视。
———陈秀榕等委员
草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审议意见:陈秀榕委员介绍,我国女职工约占职工总人数的37.7%,然而女职工的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问题目前仍十分突出。据一项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比较差,部分国有企业女职工保护水平下降,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非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为使用女职工“黄金年龄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提出“5至10年内不得怀孕"等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01年8月份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情况进行调查,发现67%的用人单位招聘时有性别限制的现象。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显示,女工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企业占79.2%。因此,陈秀榕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强调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以及保护未成年人。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刘海荣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有关生育保险的内容。她说,单位的女职工越多,单位的成本就越高,因此一些企业才作出了不利于女职工生育的规定。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信春鹰委员也赞成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强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她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里有一些规定,劳动合同法应增加相应的规定,以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记者 郭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