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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结婚生子该不该开除 处分过重律师称违法
2006-02-13 09:13:30 作者: SRC-197

    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大五女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生了个男孩。

    时间是2005年2月6日。分娩的前一周,她和爱人林晓功才办理了结婚证。

    很快,王洪杰被举报。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决定,以王洪杰违反校规为由将其开除。

    9月21日,王洪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牡丹江医学院“开除”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学校方面作出的“开除”决定。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关于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校期间结婚生子该不该被开除学籍?孩子如今已满周岁,作为母亲的王洪杰还在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在校学生生子学校决定开除

    牡丹江医学院以学院文件形式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内容简明扼要: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在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鼓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程序不当一审撤销决定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年5月25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9月21日,王洪杰以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罚过重,且显失公正”为由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牡丹江医学院“开除”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学校方面作出的“开除”决定。

    10月18日,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本人,并告知被处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予以撤销。

    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处分过重律师称其违法

    “其实,牡丹江医学院的行为不仅存在程序上的错误”,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一直都在通过各种渠道低调讲事明理。在起诉之前,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还给牡丹江医学院递交了一份措辞委婉的《律师意见函》:贵校就王洪杰当前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王洪杰结婚生子时已经二十三周岁,且取得结婚证书。王洪杰的行为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张律师还对牡丹江医学院开除王洪杰的依据进行了分析。《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王洪杰不属于“非法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规定的“非法同居”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居住为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在其登记结婚前的行为为未婚同居。牡丹江医学院在处分决定中将王洪杰本来是属于一般的“同居”关系,定性为“非法同居”是错误的,据此作出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决定与国家的法律相悖。(记者 郭毅)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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