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3月21日电(记者何云江)北京一影视公司诉贵州电信铜仁分公司在线播放电影《七剑》侵权案日前开庭审理,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被告侵犯著作权判决其败诉,裁定被告停止网络传播及授权他人复制行为,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8500余元。
据了解,此案原告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为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铜仁分公司,北京金互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获得电影作品《七剑》的中国大陆地区版权、发行权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同年10月,国家版权局对原告享有《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及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予以登记。
电影《七剑》于同年7月首次公映。8月8日,原告在贵州电信铜仁分公司经营的“铜仁信息港”网站上发现了有电影《七剑》播放,为此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同时诉至法院,请求裁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各项损失3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4月,贵州电信公司与金互动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音视频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金互动公司负责提供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全部音视频节目,在贵州省范围内开展宽带网络音视频增值业务,贵州电信公司负责提供网络运营资源。双方同时约定金互动公司保证提供的内容合法,若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或索赔,由金互动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同年7月,金互动公司授权贵州电信铜仁分公司播放包括《七剑》在内的10部电影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七剑》已在全国公开上映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其著作权属明确。贵州电信铜仁分公司仅凭其上级公司与第三人金互动公司的一纸协议及没有任何著作权授权或声明的节目列表为据来证明其已尽著作权义务,难以成立。其分别行使了对该电影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