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小叶因看皮肤病致残,天之骄子成了弱智人,家人替小叶怒告福建武夷山市两医院,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合计71.83万余元。3月31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为小叶看皮肤病的医院赔偿原告小叶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共计16.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5月12日,时年19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小叶因患皮肤病到武夷山市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疥疮”,给她开出了私自配置的“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外用,小叶使用后出现头晕、乏力、多涎等不适症状。5月13日,小叶再次使用该药,仍出现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5月14日上午,不明情况的小叶到社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肠炎”,经治疗未见好转。
病情不断严重的小叶5月14日下午2:30时急诊于另一医院,该医院拟诊“急性胃肠炎、低血钾”将小叶收住内科,入院时初查小叶胆碱酯酶正常,按急性胃肠炎治疗。入院19小时,小叶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恢复心跳。5月15日下午3时许(入院24小时),经原看皮肤病医院提供病史及用药处方,该医院复查后确诊小叶因使用外用药“敌百虫酒精混合液”致有机磷农药中毒,马上作相应救治。经过抢救及后期的康复治疗,小叶的生命虽然得到挽救,但已造成中度共济失调、双眼视力二级盲且病后言语含糊、情感行为幼稚、智能差等残疾后遗症。
现小叶被迫休学在家。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因看一次皮肤病就成为了残疾人,并且智力大降,再不能象同龄女孩一样享受花样年华的精彩生活,她的家人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个现实。痛苦的家人替小叶将为她看皮肤病及急诊治疗的两家医院共同推向被告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小叶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等费用71万余元。小叶家人认为,给小叶看皮肤病的诊治医院给她使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使用的毒性药品致其伤残,该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挂急诊治疗的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延误了治疗时机,也存在过错。
武夷山法院审理认为:看皮肤病的医院违规使用“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毒性药品,是使小叶有机磷农药重度中毒,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医疗事故99%的责任;实施急诊治疗的医院因小叶举证不足,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叶虽客观上确实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小叶只是一名不懂医学的普通患者,在医生未告之用的是毒性药品及用药后注意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身体的异常反应同使用皮肤外用药液联系起来,所以只承担1%责任。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上面的一审判决。判决后原告表示要上诉。(作者:郑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