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招考单位在公务员考试中录用程序违法,应届毕业生孔庆军将招考单位湖南省气象局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湖南省气象局对原告孔庆军实施的公务员考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孔庆军系天津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在校主修气象学、地质学等课程。2005年10月,孔庆军报名参加了湖南省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是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气象业务管理员。2005年11月26日,孔庆军进行笔试,笔试成绩为10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成绩为55分,达到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划定的地州市气象局录用分数线(报考地市级以下气象局的合格分数线:总分10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
2006年2月28日面试后,湖南省气象局通知孔庆军3月1日上午参加体检。但当晚21时10分湖南省气象局又打电话通知孔庆军,说其综合分数不合格,不能参加体检。而孔庆军的父亲查询到孔庆军面试成绩为62.5分。
被告湖南省气象局认为,公务员录用程序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其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湖南省气象局认为原告在面试过程中的成绩是最差的,认为原告达不到应聘岗位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省气象局作为中央直属管理行政机关,根据中央组织部及国家人事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录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实施2006年湖南省气象部门的公务员的考录工作,是其职权范围。被告湖南省气象局的公务员考录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录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方案》,当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3至5倍)时,考录机关可以进行跨部门调剂或部门内调剂,调剂原则上在同类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由此可认定考录机关在面试前就应当将各报考职位的面试人选按规定比例确定到位,但被告未按上述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就通知原告参加了面试。即使被告有意向在所有报考业务管理员类职位的笔试合格考生中统一进行面试,然后再择优录取,根据程序公正原则,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但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被告湖南省气象局对原告实施的考录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被告湖南省气象局对原告孔庆军实施的公务员考录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后,湖南省气象局不服,提起上诉。(记者 潘昊 肖姣方 赵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