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学生陈某发现自己患上慢性丙型肝炎后,认为被感染的原因是13年前所接受的一次输血,因而将为他输血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起诉到了朝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7205.8元、继续治疗费93139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5万余元。昨天(15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陈某说,1993年4月26日至5月24日,他因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并输血。十多年后,陈某因身体不适,于2005年10月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医院诊断后认定陈某患上了慢性丙型肝炎。
陈某认为,他的父母都不是丙肝病毒的携带者,而且在被确诊为丙肝之前,他除在安贞医院住院治疗外,始终没有住过任何医院,更未输过血。因而陈某认定,自己感染丙肝病毒,完全是由安贞医院的输血造成的,是安贞医院没有对所输血液进行严格检查,才使他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伤害,并且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安贞医院医务处否认了陈某曾就此事向医院投诉,并称尚不了解陈某起诉的具体情况。同时,医务处表示,根据陈某起诉所说,他是于1993年4月至5月接受的输血,但当时尚未充分认识丙肝病毒,也没有规定对血液中丙肝病毒的检测义务。检测血液是否带有丙肝病毒的强制规定是于1993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此前医院没有检测的义务。换句话说,陈某所输血液中是否带有丙肝病毒,当时医院并不知晓。此外,医务处表示,此事已经过去十多年,一方面已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感染来源于此次输血。
陈某没有向记者解释他认定安贞医院输血是惟一传染源的原因。为此,记者询问了东城区防疫站,一医生告诉记者,丙肝病毒只有血液传播这一种感染方式。但血液的传播方式并不等于只通过输血传染,如果陈某口腔破损后再与丙肝携带者一同进食,或者牙龈破损时使用丙肝携带者用过的牙刷等,丙肝病毒都可能因而进入血液,并导致患病。(记者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