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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30年还是临时工一夜被辞退 打官司维权
2006-10-11 11:24:00 作者: 中国青年报

    全国先进工作者王建仁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当时他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

    2002年,景电管理局于一天之间清退342名“临时工”,但这些“临时工”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4年来,被清退的“临时工”们四处申诉,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案先后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在今年3月30日之前,甘肃三级法院也均不受理此案。3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最终受理,但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判“临时工”们败诉。

    近日,“临时工”们提出上诉,表示要将官司打到底。

  工作20多年未签合同

    1972年,刚初中毕业的王建仁就进入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工作,时年18岁。1999年,王建仁被评为甘肃省劳动模范,2000年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成为景电管理局有史以来唯一一位出席全国劳动模范会议的代表。

    2002年4月14日,王建仁与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进门后感觉气氛有些不对劲,一问才知道自己被清退了。“我在单位干了30年了,怎么突然说清退就清退?”王建仁说,后来单位就让自己领清退补偿。

    而作为正科级干部,胡秉伟的被清退则稍有不同。4月14日那天,正在工作的胡秉伟看到机电处一副处长带着一帮人过来。

    “你被清退了。”

    “为啥?”

    “不为啥,没有犯错误,工作也很出色,就是被清退。”

    时隔4年,胡秉伟仍清晰记得当时的对话。他1975年3月开始在景电管理局的前身水管处当潜水员,1991年后任管理局机电处三泵站站长。2002年被清退后,胡开一辆三轮车,在景泰县城大街小巷拉客糊口。“一天挣15块钱左右。”他说,“我至今仍搞不清楚为什么会被局里突然清退,事先没听到任何清退的风声。”

    与胡秉伟、王建仁一样,在同一天,共有342人被景电管理局突然清退。“经局党委2002年4月14日会议研究,确定对局属临时工予以清退。共清退计划内临时工282名、计划外临时工60名,总计342名。”甘肃景电管理局一份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文件中写道。

    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是甘肃省最大的电力提灌工程,1969年一期工程动工,1972年建成试运转。在工程建设和试运转期间,因人员不足,招用了215名临时工。1975年工程管理处成立后,经甘肃省劳动局和原省水电局批准继续沿用215名临时工,同时又继续招人,到1983年共使用计划外临时工286名。

    1984年,经省劳动局和当时武威地区劳动部门批准,景电管理局前身水管处将286名计划外临时工转为计划内临时工,户粮关系不转,使用期限半年。但期满后,水管处继续沿用这286名计划内临时工,并一直没有和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们的工资也远低于正式职工。

  “我们是执行省政府政策”

    “我们完全是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甘肃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这是一次政策性清退。”他介绍了“临时工”的来源。

    谁也没料到事情会在近20年后起变化。

    1997年,甘肃省政府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发出60号文件,规定:“要分期分批对城镇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进行清理登记,凡适合安排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工种、岗位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对使用省内非城镇户口劳动力的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用工调节费”。

    “接到省政府60号文后,管理局就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临时工50岁以后‘回乡’。”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副处长李茂田说。

    一些被宣布“回乡”面临“回乡”的“临时工”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开始要求与景电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景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处处长龚成有说,一些“临时工”不断找上级单位反映情况,2002年还去申请劳动仲裁,管理局不得不作出决策将所有“临时工”一天间全部清退。“把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签就违背了省政府文件。”景电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刘勇说。

    1998年,甘肃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发文要求清退“全省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包括省内农村劳动力、外省劳动力和离退休人员)”,但文件没有准确界定“临时工”概念,而文件要求清退工作最迟于当年年底完成。

    诉至法院等了4年

    54岁的李常明皮肤黝黑、壮实,在景电管理局工作28年,直至2002年被清退。他作为清退临时工代表,4年来一直到处奔走呼喊。

    2002年1月15日,李常明向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年4月10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予处理”。该仲裁决定书在4月18日送达当事人。

    而此前4天,景电管理局将包括李常明在内的342名“临时工”全部清退。

    李常明们开始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景泰县人民法院认为“现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裁定“不予受理”。此后,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又先后在两天内发出两份文号一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李常明开始了不断上访的历程,申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并两次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此间,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两度驳回“临时工”们的申诉,不予立案。三级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基本一致:即仲裁程序尚未进行完毕。

    “我坚决不服!”李常明熟练地背出相关法律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6年3月15日,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再度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5天后,李常明等终于等来景泰县人民法院的审理,7月18日败诉。法院的理由和此前白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致:超过申诉期限。

    “目前我们已上诉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毫无疑问肯定再次败诉!”李常明说,他至死也要打官司。(记者 狄多华 实习生 周昌和)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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