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劲坐“霸王车”、殴打出租车司机、劫持汽车逃跑、谎称有炸弹威胁警察,上述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日前,犯罪嫌疑人陈勤被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检察院以涉嫌劫持汽车罪批准逮捕。据悉,这是成都检察机关近年来首次以劫持汽车新罪名批捕嫌疑人。
年仅19岁的陈勤从四川省安岳县到成都打工。2006年9月11日晚,陈勤同几个朋友在一家小饭店吃饭时因斗气多喝了些酒,不欢而散后他便回到暂住地,拿着装有钢棍的挎包出门,并拦了一辆出租车从成都前往郫县。途中他几次要求司机变换行车方向,最后在郫县一车站下车,并对司机说“没有钱,改天再给”。出租车司机要求到派出所解决,陈勤即用钢棍将司机打倒在地。司机徐某恰巧开出租车从此路过看见,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用车载电台通知周围的出租车司机前来援助。
陈勤见状跳下出租车,拦住一辆从郫县向成都方向开来的大货车,强行拉开驾驶室右门爬上车,持钢棍威胁坐在驾驶室的两名乘客不准动,并让司机朝成都方向加速行驶。出租车司机徐某见陈勤乘车逃跑,便立即通过电话和电台将大货车的车牌号告诉了“110”和其他出租车司机,随后紧急折回现场抢救受伤司机。
正在附近的出租车司机袁某发现电台所报车号的东风货车后,立即追赶并超过该货车,向前方不远的“110”检查站报警,警察立即拦截下该货车。货车司机乘机抽出车钥匙与同车张某跳下左边车门,警察迅速上前封锁车门命令陈勤放下凶器,趁陈勤注意力被警察分散之际,货车上最后一名乘客周某也从左车门跳下。
此时陈勤情绪激动,从身上背包内摸出打火机握在手里,对警察说:“不要过来,我身上有炸药。”警察立即疏散围观群众。陈勤手握打火机从货车上下来,坐上停在旁边的一辆汽车企图逃跑,刚开出10米左右,警车将该车拦下并将其制服。
检察官说法:
这起劫持汽车案在成都是首例,一般市民对该罪名很陌生。办案检察官介绍: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但对于如何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分子,一直没有明文规定。1997年《刑法》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罪名,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汽车改变方向。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汽车的目的。
办案检察官特别强调,该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谷萍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