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环境制约因素的缺失

2013-07-31 16:35:00来源:青年记者作者:

● 毛秋岩

  在我国,目前并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因此,与个人身份相对应的一整套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机制,在网络上也相应失效。匿名心理,是指在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人可能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同时,当个体处于群体中时,他往往就觉得自己所属的群体活动的责任是分散的,包括自己在内,任何个人都不必为整个群体的行为负责,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群体盛情的狂暴,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完整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更是一个低风险的放纵之地。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社会规定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规范下行动,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任何行为都要承担来自法律或道德方面的后果。而在网络中,因为匿名性的存在,人们不再受到社会机制的约束,导致了理性的缺失和行为的不负责任。网络舆论暴力的频繁发生,正是基于网络的这种匿名性特征。

  

  网络环境对群体化的推动

  在网络中,很容易找到对某个问题具有相同倾向的人,于是志趣相投者自发地聚集在一起。当他们进行意见讨论时,发言者由于隐匿的身份而没有很多顾虑,可以大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他发现其他人也同意自己的看法时,就会用更夸张的方式声明自己最初的意见。当团队所有人都这么做时,这个团体就走向了危险的边缘地带。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所分析的:“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那些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

  一般来说,如果发贴者在帖子中表达了对某个当事人的痛恨与谴责,在其后的密集跟帖中,这种情绪又被一遍遍地强化,就会成为关注此事件的群体的主流情绪。当越来越多的人表达出同一种情绪,某种观念被强化之后,群体的理性意识就会渐渐消失,个体的心理、意识、价值观、情绪与行为方式变得和群体相似,失去了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脱离了道德和社会机制的制约,表现为盲目的无意识参与。最终,讨伐成为主流情绪,占据了主要位置,引导众人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来,从而制造出破坏性的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为志同道合者的沟通提供了便利,但是群体内部的讨论并没有避免群体极化,而是强化了群体极化。

  

  网民的从众心理

  “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也就是说,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加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又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如此循环,便形成了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

  一般而言,在事件发生初期,由于经大众传媒提示的意见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当民众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处于“优势”的时候,便更倾向于大胆地表达这种意见。此时,对事件有所怀疑的民众觉得自己的观点难以为人接受,便会倾向于保持沉默。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虽然网络的匿名性可以使网民不再因害怕表达不同意见而被群体孤立,但是从众心理还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长久的社会及群体压力导致的个人从众行为,已经内化为人们性格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惯性行为。另一方面,网络世界虽然很广阔,但网民的固定活动圈子是很小的,大部分网民长期只去少数几个网站。在这些圈子中,也会形成群体压力,使网民产生从众心理。在网络舆论暴力事件中,当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表达同一种情绪后,人们的理性意识渐渐消失,大多数网民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不再经过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就盲目跟风,表达相同的甚至是更激进的意见,由此小范围的谩骂演变为大规模的声讨。

  网络使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在内的普通公众拥有了话语权,是反映民意的重要公众区域。在网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一旦大胆、激进、偏激的民意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那么它有可能在“沉默的螺旋”中掩盖另一部分不同声音的民意。结果,网络反映出来的社会舆论中,有不少可能是不真实的、甚至是虚假的民意。这样的“沉默的螺旋”越多,对客观理性的民意形成机制越有害。

  

  网络制约因素缺失的结果

  网络道德是指在网络社会中制约和控制人们行为的一整套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随着网络的发展,针对网络行为起规范作用的道德体系却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过程中,网络道德规范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实世界中的人们总是在道德规范的约束下去表达观念和从事活动,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流动性和变更性强,传统的道德规范难以以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同时,构建网络自身的道德规范体制,也具有一定的难度。网络本身难以形成自己完整的一套道德体系,在缺少这种软性的、来自人内心的约束力量时,网络舆论暴力就极易产生了。

  也就是说,网络世界中的个体摆脱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压力,从而责任感削弱,尤其是当其夹杂在某个匿名群体中时,极容易受到群体个别情绪的“感染”和“耸动”,从而走向非理性,说出一些极端的言辞或做出一些极端的网络行为,如网络通缉,发出网络“江湖追杀令”等,造就了网络“哄客”一族。当网络“哄客”达到一定数量,网络民意呈现出朝一个方向的压倒性优势时,网络参与者就会迫于诸种压力而成为人云亦云之众、言不由衷之众、随波逐流之众。因此,网络“多数暴政”的出现正是网络参与者在道德缺失状态下的非理性表达。

  网络信息传播的立法不完善、法律对网民传受信息行为的监管缺位,也是网络舆论暴力频发的原因。从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始算起,我国共有50部左右有关网络规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网络立法覆盖了网络管理的各个方面。应当说,我国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数量并不少,网络法制建设己经初具规模,有了比较完备的网络法制体系,网络传播活动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网络的发展极为迅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与飞速发展的网络媒体相比,我国现有的网络法规还存在着局限。法律和法规很少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只是对已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而且通常反应的方式是缓慢的、滞后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

  此外,因为互联网上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传播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性、传播信息的无国界性等因素,使得对互联网的监管存在着很多难点。由于网络产品的特殊性,对网络谣言、暴力、人身污蔑、网络色情等网络不良信息如何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取证规定。模糊性太强,为公平、透明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因此,网络传播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及失范行为,也难以用法律条文来度量。

  在缺少合适的宣泄渠道的现实社会中,将怨恨发泄于网络是一种常见的选择。发泄的对象经常是一些无关的人,尤其当碰到违背伦理道德和遭遇一些不良行为的时候,网民的情绪就像决堤的洪水,在匿名身份的掩护下借机发泄一番,毫不顾及他人感受和法律规范。因此,网络舆论暴力事件才层出不穷。

  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对社会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虽然有时网络民意也因其局限性而造成严重后果,但整体而言,其积极影响要远远大于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应充分重视网络民意的局限性,对其加以必要的调控和引导,最大化地发挥网络民意的积极作用。
 

初审编辑:韦国骞

责任编辑:韦国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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