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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人
据《西部商报》3月1日报道:兰州市中小学开学报名的第一天,当许多学生家长带着孩子高高兴兴去学校报名上学时,张先生却因为自己的9岁儿子浩浩(化名)被老师拒绝报名而显得异常气愤。
这到底是为什么?据了解浩浩是因为“态度不端正,影响班风”和“学习成绩差,影响班级成绩”而遭到老师拒绝的。其实,差生遭受冷遇和歧视的现象并非浩浩一例,今年新学期伊始,就有不少地方的中小学校出现老师“拒绝差生”和学校之间“交换差生”的怪异现象,家长和社会对此反响很大,笔者以为“拒绝差生”的做法是非常有害的,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而类似浩浩这样的少年儿童,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能够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中就有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于那些“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行为人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时下有些学校和老师却因为个别学生的“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等原因就将其拒之门外,这种做法的确与《义务教育法》的宗旨大相径庭。
“拒绝差生”的做法不仅反应了某些老师法律意识的淡薄,还反应了某些老师教育观念的落后和教育理念的偏颇。“面向全体学生,让学生全面发展”是新课程所倡导的核心理念,所以作为老师来讲,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应该站在“为学生终身发展”的高度来看待每一个学生,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要尊重学生的个性与特长,不能只用学习成绩来衡量学生的优劣。而有些老师只是从对自己的教学是否有利、能不能带来教学效益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学生,这种教育实质上是带有功利主义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教育。
目前,不少学校和老师为了达到挤走差生的目的,对家长百般刁难,不惜寻找各种借口让差生“改变环境”,这样一来差生就被视为教育的包袱在校际间踢来踢去,“交换差生”的结果不仅没有改变差生的现状,反而使差生更差、差生更多。这种做法得益的是学校,因为相关学校可以在“交换差生”的过程中获得差生带来的另一种效益――择校费,而差生的命运和家长的处境如何恐怕就无人过问了。试想当差生惨遭拒绝的时候,相关学校和老师是否扪心自问:假如我是差生,假如差生是我的孩子又当如何?
由是看来,“拒绝差生”的行为的确有悖法、理、情,笔者呼吁那些尚在编织各种理由“拒绝差生”学校和老师要增强法制意识、更新教育理念、常怀爱生之情、采取有效措施,将受教育的权利尽快还给差生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