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在官寨乡中心学校开庭审理一起“官告民”案件。被告是并排坐着的两位学生的父亲,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位副乡长。原来,为了把辍学的学生找回来,当地的乡长把家长告上了法庭。他们的孩子都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但因为不同的原因辍学,短则3个月、长则3年多。经过审理,两名家长承诺将孩子送回学校读书。
据报道,广西巴马县、云南兰坪县多地均出现过类似“官告民”案件。应该说,这种以诉讼形式强制未成年人的家长履行送孩子上学的做法,有着一定警示和示范意义,能够让当事人及公众认识到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性以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也即,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仅仅是学生的权利,更是家长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然而现实中,个别家长错误地认为孩子是否接受义务教育是自家事情,他人无权干涉。这种错误观点,既坑害了自己的孩子,让其失去了通过教育提升自我,实现良好发展的机会,也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由此可见,当地政府“官告民”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是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
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既让涉事家长认识到让孩子辍学的违法性,也能以强制措施倒逼其重视孩子的受教育权。如果涉事家长在败诉后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既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受到罚款、拘留、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惩戒,又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控辍保学方面,相关部门还有更多功课要做。不能否认的是,当前的诉讼方式效率较低,经过审理和执行程序后,很可能已经年过半载。此时,辍学者可能早已“打工就业”,原有的知识储备已经荒废殆尽,或者沉湎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再将其强制领回学校也已于事无补。对此,不妨探索建立先予执行和快审快结快执制度,只要发现辍学现象,相关部门劝说无效起诉后,审判机关即应先予执行或者尽快审理执行,及时“挽回”辍学者。
此外,现实中,绝大多数家长并未真心不想让自家小孩上学。而是一些家长忙于生计,外出打工后,留守学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不能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无法接受有效监管,加之一些校园周边环境不佳。监管缺位下,一些学生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学习吃力又得不到有效帮助和辅导,逐渐滋生厌学情绪。辍学之后,这些学生很难再主动回到学校就读,即便被强制送回学校,也可能心不在焉,应付了事,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因而,要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既得动真格,让监护不力的家长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打好组合拳,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良好环境。如加大对困难家庭和寄宿学生的补贴力度,让其免除后顾之忧不“因学而贫”。并强化执法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诱导和不当干扰因素。同时注重心理疏导、课业辅导和兴趣发掘,从心理和思想上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厌学情绪,培养其学习爱好和习惯。进而消灭“教育贫困”现象,让孩子的未来能够真正学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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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