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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武汉一家投资公司老总吴天鹏,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羁于硚口区看守所后,他指使儿子及一朋友,向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陈心安、监管大队副大队长刘建林分别行贿10200元、2000元。这两名民警还受吴之托,给该区法院刑庭法官胡益民送上4.5万元。胡益民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只判吴天鹏有期徒刑7个月。东窗事发后,一干人员均未能逃过法律追究。法官胡益民被武昌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两名民警陈心安、刘建林、吴天鹏父子等已被检方提起公诉。(3月4日《楚天都市报》)
一名投资公司的老总,不过就有两个钱,在犯案后,仅仅花费几万元,竟然就摆平了两名警官和一名法官。让人真觉得悲哀和伤心,怎么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法律和罪犯面前就这样是非不分、颠倒黑白、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轻而易举地倒在了曲曲几万元的面前,去出卖法律的尊严呢?
这也无形给公众一种错觉,警官和法官原来是这么好买啊!杀人放火不要紧,犯了法只要有钱,花几万元就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正应了《水浒传》里的那句话:“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法律就是这样被执法者人为的亵渎了。
真不知道这三位执法者在接受别人那点少得可怜的贿赂时做何考虑?考虑过自己如此违法违心地行为,是对神圣的法律的践踏、是对受害者利益的一种伤害,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葬送呢?无论是警官还是法官,再穷也不至于穷得没有一万元、没有两千元、没有四万多元,在别人仅仅甩出那么几个钱的时候,法律的神圣和个人做人的尊严全都丢了个精光,就那样轻易为金钱充当了奴隶,而为罪犯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在量刑时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就是这几个人,在公然违背法律的同时,也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聪明反被聪明误,到头来时竹篮打水一场空,自己在帮助罪犯的同时,也把法律的绳索套在了自己的身上,真是罪有应得,作茧自缚。
执法犯法,收受了罪犯的好处,就帮着罪犯开脱罪责,公安民警和发生法院的法官竟然联袂违法,也算得上司法腐败的一个新动向了,足以引以为戒。说难听点,这一案件是败露了,还有没有败露的类似问题存在于公安和法院内部的。他们置法律的尊严而不顾,“吃了原告吃被告”,把输官司判赢,让无辜者蒙冤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不深究的话,这些腐败分子损坏的是法律的威严和政法部门的形象,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如果这样的蛀虫增多,执法办案时认钱不认法的案件也会增多,那时就没有老百姓的活路了。因而,对于公安和司法机关的这种腐败现象,应该严厉打击,绝不留情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