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死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3月15日,“郑州车撞狗第一案”宣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街头撞死无证狗也得赔偿,因为狗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和狗主人有没有办养犬证没有关系,遂判肇事司机赔偿狗主人4000元财产损失。(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孤陋寡闻,头一回听说车撞死狗算交通事故,因为在乡下经常看到车撞压死鸡鸭鹅狗的事,农民向车主讨要赔偿不假,但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出面当交通事故处理过。想必,这“车撞狗第一案”一定有出处。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出车,不小心撞上了一条横过马路的狗。夏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见有狗过马路,也没意识到自己撞到狗了,便开车继续前行。但很快,狗的主人张先生将汽车拦下,称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便拨打了110报警。经现场勘验,民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夏先生负全责。两个月后,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笔者对车撞狗给狗主人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但对于这样的判决,莫说夏先生,就是笔者也不能服气。狗被车撞死是事实,产生损失要求赔偿也理所应当。问题是事故性质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在我看来,虽然狗死在马路上又是被车撞而死,但也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虽然夏先生说,狗不是人,车不能给狗让路的主冰雹,有些生硬不尽合理,但我学得还有理由证明不该当成交通事故处理。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无法律依据;其次,城市马路并没有“狗行道”,狗随便窜上马路障碍机动车行驶责任不在司机,而在狗主人,因为狗不懂规则,人有监管责任;再次,正如夏先生所言,那条狗属于郑州市区内禁止市民饲养的大型烈性犬,且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犬证,不仅不该上路,连养都不该。如果上了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规处罚狗主人。
据悉,近年来车撞狗所引发的争议颇多,但因缺少相关立法,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时很尴尬。处理该案的民警刘小波说,车撞狗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也没有规定它不属于交通事故,他们也希望有一个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依据法官的判断,任选罪名判决?如果是这样,那是不是说在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驶有关的事都算交通事故?是不是车撞狗之类的事故责任全司机而与狗主人无关?真要是这样的话,建议城市开通狗(动物)行道,以保护狗们的生命安全。此外,要是农村狗窜入城市马路,怎么办?会不会在赔偿上再生出个“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因为这也是法律没有规定啊!
车撞狗究竟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民事纠纷,应该尽愉从立法角度预以明确规定,别再为难交警和司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