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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章
从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实行,《办法》对12类83项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确立行政首长问责制,集体决策不发表意见也要担责。(《人民日报》5月25日)
众所周知,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内的重大事情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领导成员根本就不发表意见。因此,我们在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竟然拿他们毫无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克服了这一弊端。
我个人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有三个好处:一是提高了集体决策的科学性。俗话说得好:“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如果只是依靠“一把手”搞“一言堂”,难免会出现错误。只有发挥全体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才能避免失误;二是激发了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常言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班子成员人人有责任,个个有风险,“不吱声”也要承担责任,就能有效地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三是有利于监督“一把手”。有些地方的“一把手”搞 “一言堂”、“家长制”。有了这样的规定,就可以改变“一把手”黑瞎子打立正——一手遮天的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这个办法,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从而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在我看来,他们的做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该受到表扬,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如果各地都群起而效仿的话,势必会促进各项事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必定会欢欣鼓舞,拍手称快。既然如此,我们还等什么,何乐而不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