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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桂香
“我已向国务院提交了建议,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深圳中院法官刘来平昨日语出惊人。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费,对此刘来平认为,对所有人都降低诉讼费的“一刀切”做法会增加进入法院的案件,可能更不利于解决打官司难问题。(3月15日广州日报)
不可否认,大幅降低或取消诉讼费用,使打官司的“门槛”相应降低,让一些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的同时,必然会导致法院受理诉讼量的增加,甚至一些恶意诉讼这,为了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通过相关程序提起上诉,拖延诉讼时间,使法院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
正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在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中,不排除有利用相关程序的恶意诉讼者。但在法院受理的诉讼人群中,这些恶意诉讼者所占比例很小。况且,如果有人想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最终达到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目的,这些人其实是为利而诉讼。并且,在这些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中,往往或者是财大气粗,或者是仰仗权势,如果仅仅靠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真的就能“吓退”他们吗?
事实上,很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法院才是为他们主持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降低诉讼费让他们打得起官司,有利于维护他们的权益,化解基层的社会矛盾。仅仅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而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法院的法官们可能是清闲了,那些交不起诉讼费的困难群体,会不会被挡在法院门外?不从制度上解决,依靠加大对困难群众诉讼费的减免缓,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很可能会成为空谈。
有资料显示,作为全美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人数比我国少得多,为什么却没有人手不足的问题?因为在美国只有5%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95%的案件在庭外就和解了。
目前我国现阶段国情还决定诉讼是首选的纠纷解决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选择调解解决才是发展方向。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从去年10月全面推出以庭外和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5%,有效地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诉讼费降低可能会导致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增加,但减少诉讼案件应该从制度上入手,更不能动辄用提高诉讼费的办法,提高群众打官司的“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