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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明
经营20年的河北涉县太行市场,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是否将市场拆迁管理权移交给某村管理的报告上签了“同意”二字,市场就被该村村民拆掉了。而有关法院也作出判决:仅有副县长签字,不能代表政府的正式决定,市场拆迁管理权移交无效。虽然三诉三胜,但直到现在,因为这场意外的拆迁事件,很多商户还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要说法。(4月11日新华网)
副县长在当地是个不小的官,从工作能力、法律知识都应有较高的档次,但是从报道中看此副县长头脑似乎有些简单,处理问题太随意,一个涉及3000万元资产,红红火火的市场,就被所签“同意”二字所断送,看来这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官、权思想在作崇。
构建一个市场不容易,要让市场成熟发展形成气候更难,在许多地方为了在新地址形成市场,有关部门想方设法利用诸多优惠政策吸引商人前往,而此地的市场也是从淡到浓越办越红火,赢得了市、省、国家级文明市场的荣誉称号。按说这么一个已经培育成熟的市场应该继续给予维护,可是当地部门对于土地使用遗留问题一直迟迟不给予解决,甚至乎承诺的“待太行市场所占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太行市场商户可通过国有土地招、拍、挂的途径,获得太行市场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不算数。退一步来说,政府就是要拆迁,也得有一整套措施,让商户们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既不做通工作,也不发文,只凭副县长个人签上“同意”二字,就大拆大毁,这未免太粗暴,太简单。
当初商户们与县工商局签订了协议,约定“场地归甲方(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室(商铺)产权归乙方(商户)”。合同还约定:“乙方享有转让、租赁、出卖和继承权,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除。”白纸黑字,这就是商户们应有的权益,这也是宪法保护的公民权益,这种权益无故的被剥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民权的貌视。
政府即使要拆旧市场建新市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应该做到公平、公正,采取招标的方式,首先当考虑原商户的利益。而将商户们排斥到一边,采取划拨的方式给他人,显然有失公充,也是政策不允许的,这背后的隐忧令人生疑。尤其是给商户最高补偿价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而现在同一地段的商铺则一平方米近万元,更显得离谱。
该县长更无知的是,明明县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将太行市场征为国有土地,供给涉城镇城里村商业开发。不论此决定是对是错,都应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下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签字。
副县长签字一锤定音并非偶然,从中折射出一些官员无视法规法纪,习惯于把个人与政府划等号,公权与私权混合使用。这不仅是法盲,也是一种官盲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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