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达
4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遭到严厉抨击。委员们表示,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4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这里不妨把委员们发言要点摘录几段:“原来的规划,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规划等于‘鬼话’,不少政府领导随意性太大,想改就改。”“利益格局决定了他们总要‘拼命’突破规划法制约。”“开发商具有强大的公关能力,政府官员对创造政绩的强烈需求,换一个市长就修改一次规划。”话语不多,句句叨骨头,直指问题要害。
其实,这种现象群众早就有反应,只不过没有拿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去审议,而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把这个盖子揭开,并进行一番强烈地谴责后,勾起了民众的联想,不少人看到这个消息后,都会联想到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大广场、宽马路,以及不断向周边扩展的城市扩容等,也会对号说出几件发生在身边的这类事儿。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规划,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每个城市的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受《城市规划法》约束。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一经确定,除非特别不合理,或者遇到了重大事件,被迫调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而委员们所列举的变更事例,都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随意变更,有的甚至是因为行政主要领导工作变动而变更的,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而,委员们提出的“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规划”的建议,非常必要。
问题摆出来了,也提出了用立法来解决“不能随便改变”的建议,但话好说,操作却不那么容易。“不能随便改变”并不是禁止改变,而这个不随便与随便之间如何把握,是一个很难确认的问题。
有些领导在变更城市规划时,讲得头头是道,尤其是当下各地纷纷确立以实现城市化、工业化为目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情况下,什么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什么改善人居环境,什么让农民变市民,等等,有许许多多的理由,而且《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这些都能成为县市长们变更城市规划的理由。另外,即使合理变更修改,也不是广泛听取民意,而是按照行政主官的意愿去改,无形中形成了一个潜规则——一个长官一个令,都要体现自己的思想。
可见,要改变这种状况,很重要的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强化地方人大的有效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地方政府变更规划并不能直接实施,都要经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同级人大如何实施有效监督,政府新官烧“三把火”时,如果要变更规划,人大如何进行干预?对于人大批准后的规划在执行中如果走样甚至出现问题的如何进行问责?这是个关键。二是,在规划制定和尤其是调整时,必须有民众的参与,使调整的规划既合法,又符合民意。而这一条需要写入法律,作出硬性规定。所以,人们更关注的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新的要求后,接下来如何研究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