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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求职何时走出性别歧视
本报记者 魏然 本报通讯员 谢隆艳 尹洁
2003-03-20 07:24:07 大众日报

  
  一样经历 两种境遇
  只因她是女性

  3月15日,某重点大学一对即将毕业的博士生夫妇从“奋战”了一天的招聘会出来,截然不同的两种境遇让两人相对无言,深感无奈——又是一人欢喜一人愁。
  两人从本科、硕士到博士一路走来,经历、成绩、能力相差无几。原本面对即将就业的事实,两人并没有多少压力,以为凭他们的资历,找个称心的工作,一定可以“手到擒来”。谁知真找起来才发现,两人只预料对了一半。丈夫从找工作之初就一帆风顺,很多单位争着要不说,有的还一上来就开出“两室一厅住房、4万元安家费”的优厚条件,就业前景一片光明;而妻子就完全不同了,不仅进不了自己心仪的单位,连原先觉得十拿九稳、不愿考虑的一些单位也“委婉”地拒绝了她,并表示宁愿要男硕士,让她觉得十分气愤和不解。被拒绝的次数多了她才明白,与丈夫同样资历但不能得到同样对待的原因只有一个:她是女性。

  表面委婉 暗里无情
  性别歧视转入隐蔽

  采访中发现,许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有这样的经历:报名、考试感觉都不错,到了面试的时候,招聘单位才十分委婉地说出“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更适合男性”,或者“如果你是男生就好了”之类的话,结果当然是不能入选。更普遍的情况是,在一场场招聘会后,等来面试电话的往往都是男生,大多数女生递出的求职简历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在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如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大多不会把“性别要求”明目张胆地写进招聘条件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男女差异。省城一家媒体前不久招聘编辑记者,吸引了大批报名者,其中不乏女大学生。但该媒体不少在职人员在回答亲友的询问时,却说出了“实话”:原则上他们只要男性,除非特别优秀,女生还是不要在此“浪费时间”了。
  这种情况不可谓不多。由于女性在生育、哺乳期不仅无法工作,还要单位承担费用等原因,同等条件下,拥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自然更倾向于男性,干脆不招收女员工。性别歧视就这样安然地“隐蔽”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

  遭遇歧视 无人投诉
  她们为何放弃自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在省妇联权益部,当记者问起女性在求职、工作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投诉情况时,工作人员说,他们为维护妇女权益,处理过多种投诉,但此类投诉和咨询很少。同样,不少律师也说他们没有遇到过此类诉讼申请。
  既然女性在求职、工作中普遍遭遇性别歧视,合法权益被侵犯,她们为什么不投诉,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呢?据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孟晓林律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对于求职的女性来说,找到一份工作,维持生计是第一要务。有时候明知用人单位是带着性别歧视的眼光看女性的,但生气归生气,必须抓紧时间找其他单位,没有时间和精力放在投诉、维权上。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生存压力下,维权似乎成了奢侈品。
  其次,用人单位十分“谨慎”,被侵权女性无法取得证据。除了特殊行业,多数单位已经不像前几年那样直接在招聘启事上写明“仅限男性”了,实际操作中一句“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即可解释一切;在用人过程中,单位也完全可以在女性生育年龄到来前,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既不违法,又避免麻烦。这样一来,女性根本没有办法诉诸法律。
  再者,即使有时间和精力,也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女性投诉的积极性也会受结果的制约。因为按照现行的法规,女性遭遇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对待的诉讼一旦胜诉,用人单位能受到的只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罚款归国家所有,被侵权的女性可能除了道歉外得不到任何赔偿,有时候还会影响自己将来的就业,因此,投诉的积极性不高。
  虽然我国不少法律法规中都有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大多过于笼统,配套法规不全,具体到如何处理、如何落实,可操作性不强。

  转变观念 保障到位
  让“性别歧视”走开

  “因为性别歧视造成女性就业问题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关乎人们的思想、意识、社会形态等各方面,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省妇联权益部一位负责同志这样说。
  首要的是转变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让男女平等随着法律法规的到位而“事实到位”。因为有了法规,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全在人们的一“念”之间。据省妇联工作人员介绍,我省已经开始实行第二个《山东妇女发展纲要》,妇女的权益比前几年已经大有改善和保障。然而,制约纲要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就是人们的观念,“执行难”是全省普遍存在的问题。
  给予女性就业一定的制度保障。目前,省妇联正在全省17个市开展联合调查,以掌握全省妇女生育保险覆盖情况,并将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山东省“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制度,计划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合而为一,给予女性生育、哺乳期一定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除用人单位雇用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女性就业。
  “女儿也当自强”。当外部环境对女性的就业形成制约之时,身为女性更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转变他人的看法和“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舍弃心中“女性是弱势”的想法,不幻想依附男性求得生存,有了独立的经济基础才更有资格谈社会权利的平等。女性在工作、社交各方面并不比男性差,不少女性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走进企业高层和政府部门,今年两会期间律师界的8位代表中就有6位是女性。只有自己先摈弃了“女性不如男性”的想法,才能以自己的努力转变社会对女性的固有观念,从而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

  相关资料

  我省妇女2010年发展目标

  《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了我省2010年妇女权益发展的主要经济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6、减少城乡妇女贫困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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