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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艾滋婚姻”结不得?
四川省人大已就此向全国人大提交请示
2003-10-12 08:52:59 齐鲁晚报

  本报成都10月11日讯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就媒体报道的周小燕与梁永浩结婚一事(详见本报昨日A9版)发表看法时指出,妇幼保健院及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将小燕的病情告知其男友,且两人目前不能办理结婚证。此外,刚刚开始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四川省人大已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请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周、梁二人不能结婚
  据《天府早报》报道,“周小燕与梁永浩结婚一事,涉及到四部法律法规,”陈双全说,这四部法律法规包括《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艾滋筛查实验发现呈阳性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应办理结婚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讲,周、梁二人是不能结婚的。
  知情不报触犯刑法
  据介绍,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周、梁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小燕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要是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周小燕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陈双全说。 
  法律大于婚姻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陈双全说,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有了冲突该执行哪一部呢?陈双全认为,显然应该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
  (杨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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