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 5月4日报道
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包文杰 田强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家住济南天桥区的隋某被汽车撞伤了小腿,
然而,这么不幸的事件却被隋某当成了一次免费看病的机会。原本只
伤了左腿的她借机在医院治起了腰疼的老毛病,而且还要求对方为此
“埋单”。近日,天桥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滥提诉求的隋某不但最终
败诉,而且还被判令承担1000多元的诉讼费,弄了个“偷鸡不成反蚀
一把米”。
2001年11月26日,被告董某驾驶小客车沿天桥区西义合庄小区由
北向南行驶时,将同向步行的隋某撞伤。董某驾车将原告送至医院,
当日首诊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软损,病历中未见腰部体征记载。
2002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同意对隋某
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进行赔偿,并按约向隋某
支付了1.6万元。
然而,在治疗期间,原本只伤了左腿的隋某在医院治起了腰椎,
并要求董某为自己的治疗“埋单”。董某对此当然不答应,认为隋某
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用来治疗其原有疾病的,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不应由自己承担。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隋某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根据原、被告申请,对隋某进行了法医鉴定,结果证实其腰
椎疾病符合病理性特征,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系原有疾病所
致。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在车祸中受伤原本是一件不幸的事,然而在一些人看来,倒霉事
未必就不能把它导演成一件“好事”。于是乎,车祸就成了一些人借
机免费看病的“天赐良机”,反正都是别人“埋单”,不治白不治。
类似现象,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恐怕并不陌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还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
须有因果关系。这一规定不单是为体现公平原则,还有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防止一些人滥用权利。
在车祸中受伤,当事人要求赔偿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如果以为
就此拿到了一张可以随意透支的“空白支票”,恐怕就会应验那句俗
话: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