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6 17:3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12月16日讯(记者 王磊)今天上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建设工程档案归集实施“两书一证”制度,对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手续;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不予进行规划核查);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简称“两书一证”)。
不签“责任书”就是违规施工
通知要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规划许可)手续。
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还应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管线现状资料并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查询证明;对涉及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部门或城管(市政公用)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还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
先出具预验收“意见书”,后竣工验收
同时,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不予进行规划核查)。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本着既保证重要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不缺失、又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房屋产权登记需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
通知还指出,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备要件。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其移交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工程档案,并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原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鲁建发[1999]50号)废止。各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调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全省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