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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 不交水费将被限供

2011-08-03 15:31:00     作者: 王磊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供水条例 不交水费 限供
[提要] 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供水设施、供水、用水等方面的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在用水管理方面,若用户未按期交纳水费将被限时供水或停水;若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大众网济南8月3日讯(记者 王磊)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发布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供水设施、供水、用水等方面的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在用水管理方面,若用户未按期交纳水费将被限时供水或停水;若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向其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单位用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抄表,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因水表故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准确抄表,则按前3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者按上年同期用水量估量确定。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但因用户责任除外。

    此外,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计划停水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发生供水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济南市法制办表示,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8月7日前通过济南市法制办网站或来电、来函反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市法制办法规处
    电话:82095769
    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jnsfzbfgc@163.com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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