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家企业的女职工苏女士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但产假刚结束,她却接到了公司的一纸"辞退令"。
同样是这家公司,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竟要与孕期女职工签订"离职协议",致使这些职业女性在怀孕之后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产假结束却被辞退
“我正常休产假,怎么会被公司按旷工处理,还以此为由把我辞退呢?”苏女士是省城某投资顾问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经公司领导允许,2007年8月11日,苏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事先与公司的协定,产假到今年2月11日结束。
2月13日,苏女士到公司报到。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现在正在进行人员调整,让她回家等消息。2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来电话说现在公司业务很多,希望她星期一,也就是2月25日去上班。
恰巧苏女士的宝宝生病,正在医院打吊瓶,并且医生建议宝宝至少输液7天,苏女士就想跟公司总经理商量周一先请假,等给宝宝输上液,让家人帮忙照顾,自己再回公司上班。但是2月23日下午,苏女士却接到公司副总经理的电话,称公司决定将苏女士辞退。
协商未果申请仲裁
“我正在哺乳期,公司现在辞退我,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3月3日,苏女士再次来到公司,“总经理说我因为孩子生病就不来上班,以后照顾孩子肯定会耽误工作的。”苏女士提出,劳动法规定员工哺乳期单位应该适当地给予照顾,公司总经理却说:“我们没有签合同,从产假开始你就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了。”
3月10日,公司副总经理打来电话称,公司总经理同意苏女士正常上班,但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0元,苏女士表示坚决反对。
4月17日,苏女士委托律师给公司发了律师函,希望协商处理苏女士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事宜。4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来电话让苏女士到公司,希望和平解决此事,但是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一致。
5月6日上午,苏女士就这件事诉交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苏女士认为,2007年8月11日,她因怀孕经公司领导允许开始休产假,2008年2月13日她向公司申请上班,可公司至今也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岗位,从请假后至今也没有给她发放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无故旷工”通知除名
然而,继5月14日苏女士收到公司4月20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5月15日中午,苏女士又收到了公司邮寄的“除名通知”。
通知称,“鉴于苏女士在担任本公司设计职务时,自2007年8月11日开始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经通知、批评教育后仍不来上班,此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制度,经公司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该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8月27日,即为苏女士休产假后的第17天。“既然去年的8月27日就已经把我除名,那后来又让我去上班是什么意思?”看着这份“通知”,苏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苏女士认为,通知中把自己正常的休产假说成是“无故连续旷工”是不对的。据她介绍,自己的预产期是8月21日,早在7月底,公司总经理就已经同意她从8月1日开始休产假,由于当时自己负责的项目设计反馈意见书一直没有发下来,自己在8月10日,完成工作任务和办好交接手续之后才离开公司。
离职员工三缄其口
据苏女士介绍,继她之后,又有3名女同事因怀孕要休产假,但与苏女士不同的是,她们与公司签订了所谓的“离职协议”。其中一人已经离职,另有一人即将离职。协议的大体内容是:女职员由于自身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随后联系到其中一位准妈妈,她表示对此事不愿多说,自己是“自愿”与公司签订协议。当记者问及“其他两名同事是否也是自愿”时,她先是说“是”,之后立即改口说“不知道”。
5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苏女士就职过的这家投资顾问公司,公司的两名负责人都不在办公室。记者随后电话联系到一位负责人,他表示目前双方已走法律程序,有关此事不便多说。
“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在此时降低她们的工资。目前,许多女职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多不愿公开讨要说法,她们或许存在怕得罪公司的心理,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的李强律师表示,公司要求与女职员“自愿”签订“离职协议”,公司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工资和社会保险了。
相关链接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得辞退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余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