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服务期也得赔培训费
2005-08-09 0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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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黄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工作需要准备出资送黄某去培训。黄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同意了黄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1万元。 一年后,黄某因跳槽而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黄某应当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在黄某看来,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5年没有依据。所以自己辞职完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则认为:虽然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公司提供了黄某1万元的培训费,等于提供了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就产生了服务期。 案情分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做5年服务期计算;黄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黄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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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西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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