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12月9日电(记者程子龙)黑龙江省人事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在户籍、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和创业等多个方面出台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其中大学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创办企业的,可免征部分所得税。 《实施意见》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县级及以下单位、农垦和森工下属的农场、林业局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流动到省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 按照这个《实施意见》,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录用到机关的,可直接享受试用期满后的定级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到基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