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潘巳申)物业公司与业主签有“契约”,允诺承担小区内的安全警戒等职责,结果却发生罪犯入室作案酿成的命案,业主为此状告物业公司违约。市二中院昨天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两年前,徐先生夫妇一家入住沪太路某号底层一套商品房。当时,徐与物业公司签订《公共契约》,约定:由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
安全防范、治安工作;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之一;物业公司违反契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任等。徐先生按约交纳了包括保安费在内的物业管理费。
由于物业公司不允许居民自行安装防盗铁门窗,该小区居民曾于2001年2月以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对此尚未作出反应,一起恶性刑案却于当年3月5日凌晨发生了。罪犯曲某已被执行死刑在1时许,经一扇敞开的铁门进入小区,翻墙进入徐先生家的北阳台,拧开门锁入室作案,导致徐的女儿遇害身亡。法院查明:当天凌晨1时25分,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觉徐宅附近有异常情况,但公司保安人员到现场察看后,称未见异常。
徐先生夫妇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误工损失以及抚恤金40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等。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终审确认,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合理合法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是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故徐先生夫妇提出的精神赔偿与抚恤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