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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再次提示:购买空置商品房可减免契税

来源:     2009-08-03

    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就“购买空置商品房如何缴纳契税”的问题作出过明确规定,但“12366”北京地税热线仍受理了不少此类问题的咨询。昨日地方税务部门日前再次对此规定作出提示,购买空置商品房契税可减免。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都包括在“空置商品房”的范畴里,可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其界定的标准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

    凡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底以前签订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自1999年8月1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空置商品住房,免征契税。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

    2001年1月1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度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明资料中标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确定。( 孙毅 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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