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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自揭“伤疤”为毁约 自称五证不全拒赔违约金

来源: SRC-71    2009-08-03

  本报济南1月9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乔显佳) 省城一房产商迟交住房被五位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在法庭上,房产商以自己五证不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违约金,此案近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市民邹风刚介绍,2001年4月,他从省城某房产开发公司处购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5月1日交付,但是直到去年8月底,开发公司才通知他可以交房。按照售房合同约定,房产公司缓交房超过三个月应按照定金的双倍进行赔偿,按此约定,房产商应赔偿邹先生2万元。但是房产公司称如果放弃违约金的要求就可以交房,但是他坚持要求房产商赔偿违约金。

  2002年9月份,双方到省消协调解,房产商要求邹等降低违约金,邹表示只能降到15000元。最后双方未达成协议。出现此类情况的还有另外四位购房者,后邹等五位购房者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在法庭上,房产商称自己开发的房产是旧村改造,大部分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房产开发的五证不全,与邹风刚所签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就无效,所以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的问题。
  这五位购房者的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认为,开发商在明知自己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制定格式合同并与购房者签订,后又以自己五证不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双方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表示当事人可以庭下自行协商,如果能达成和解协议通知法庭,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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