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调查时发现,虽然房贷保险“初步实现了一定突破”,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之一:缴纳保费一次性 所有的银行都要求客户“必须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专家分析,购房者在向银行贷款时,一般只需借贷房款的70%至90%,随着时间的推移,借款人欠的钱越来越少,银行的风险也越来越小,借款人为银行承担的风险为什么不能逐渐减少呢? 据悉,北京一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已引入了保费现值的概念,通过一个换算现值系数将保户担心一次付费方式可能产生的利息损失从保户应缴的保费中扣除。 之二:贷款银行先受益 几乎所有的房贷保险条款均规定,银行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为什么银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品种,却要借款人花钱买?专家说,这不是一个“既让银行规避风险,又能让购房者在感情上接受”的规定。 据悉,上海已施行了新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新方案,对保证责任、保费计算、保险期限和理赔方式等方面有重大改进,以保障购房人的利益。 之三:保险合同提前生效 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是银行贷款批准之日。使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在期房尚未验收交付,就要承担保险义务。专家认为,银行在期房交付前,就要承担开发商违约带来的风险。但让购房者为银行承担的风险掏钱,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住房贷款保险应该以抵押房屋的建筑价格(而不包括价值高昂的土地价格),因为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土地使用的价格占了30%以上。但土地是几乎不存在风险的,一套房子被洪水彻底冲坏了,土地仍然安在。国内保险公司的以上做法,大大超过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的实际保险价值。 |